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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中日稅收協定適用於日本新增稅種的公告》的解讀

發佈時間:2012-12-10 1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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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政策: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日稅收協定適用於日本新增稅種的公告

 

  中日雙方稅務主管當局經過協商,同意將中日稅收協定適用於日本新增的重建專項所得稅和重建專項法人稅。為此,我們擬定了本公告。對於本公告的主要內容,政策解讀如下:

  一、日本引入重建專項所得稅和重建專項法人稅的法律依據和目的是什麼?

  重建專項所得稅和重建專項法人稅兩個稅種是日本按照《關於保障日本東部大地震重建工作所需財政資源的專項措施法案(2011第117號)》引入的,目的是為了保障日本東部大地震災後重建的經濟來源。

  二、重建專項所得稅和重建專項法人稅的徵稅方式和徵稅期間是什麼?

  重建專項所得稅的納稅人是所有繳納所得稅或預提稅的人,稅基是所得稅或預提稅的總額,稅率為2.1%,納稅期間是2013年至2037年的西曆年度;重建專項法人稅的納稅人是所有法人,稅基是法人稅總額,稅率為10%,徵稅期間是2012年4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期間的財政年度。

  三、我國居民在日本繳納的重建專項所得稅和重建專項法人稅能否進行抵免?

  重建專項所得稅和重建專項法人稅性質與中日稅收協定稅種範圍條款日方所列的所得稅和法人稅實質相同,根據雙方主管當局達成的協議,包括在中日稅收協定的稅種範圍內。因此,我國居民在日本繳納的重建專項所得稅和重建專項法人稅與所得稅和法人稅一樣,可以按照中日稅收協定第二十三條的規定進行抵免。

  發佈日期:2012年12月07日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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