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熱詞:
上海城市精神: 海納百川 追求卓越 開明睿智 大氣謙和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網際網路平臺企業報送涉稅資訊有關事項的公告

發佈時間:2025-07-02 14:48
字號:[ ] [ ] [ ]
列印本頁
文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5年第15號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發文日期:2025-06-26

狀態:全文有效

  根據《網際網路平臺企業涉稅資訊報送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現就網際網路平臺企業報送涉稅資訊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報送涉稅資訊的網際網路平臺企業範圍

  依照《規定》應當報送涉稅資訊的網際網路平臺企業,包括運營以下網際網路平臺的企業:

  (一)網路商品銷售平臺;

  (二)網路直播平臺;

  (三)網路貨運平臺;

  (四)靈活用工平臺;

  (五)提供教育、醫療、旅行、諮詢、培訓、經紀、設計、演出、廣告、翻譯、代理、技術服務、視聽資訊、遊戲休閒、網路文學、視頻圖文生成、網路貸款等服務的平臺;

  (六)為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聚合服務的平臺;

  (七)為平臺內的經營者和從業人員從事網路交易活動提供營利性服務的小程式、快應用等,以及為小程式、快應用等提供基礎架構服務的平臺;

  (八)其他為平臺內的經營者和從業人員開展網路交易活動提供營利性服務的平臺。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簡稱境內)網際網路平臺有多個運營主體的,由依法取得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的企業報送涉稅資訊;運營企業均未取得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的,由辦理網際網路資訊服務備案的企業報送涉稅資訊;運營企業均未取得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且均未辦理網際網路資訊服務備案的,由為平臺內的經營者和從業人員提供網路經營場所等營利性服務的企業報送涉稅資訊。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以下簡稱境外)網際網路平臺企業在境內設立運營主體的,由依法取得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的境內企業報送涉稅資訊;在境內設立的運營主體均未取得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的,由為境外網際網路平臺內的經營者和從業人員提供商家入駐、店舖運營、行銷推廣等服務的境內運營主體報送涉稅資訊;在境內未設立運營主體的,由境外網際網路平臺企業指定境內代理人報送。

  本公告所稱境外網際網路平臺企業,是指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通過域名在境外的網際網路平臺,為平臺內境內的經營者和從業人員,或者境內的購買方開展網路交易活動提供網路經營場所、交易撮合、資訊發佈等營利性服務的法人或非法人組織。

  二、涉稅資訊的報送內容

  (一)網際網路平臺企業的基本資訊

  網際網路平臺企業應當填報《網際網路平臺企業基本資訊報送表》(附件1);基本資訊發生變化的,應當在填報時註明。

  (二)平臺內的經營者和從業人員身份資訊

  1.網際網路平臺企業應當填報《平臺內的經營者和從業人員身份資訊報送表》(附件2),報送平臺內的經營者和從業人員的下列身份資訊:

  (1)已取得登記證照的平臺內經營者的名稱(姓名)、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納稅人識別號)、地址、店舖(用戶)名稱、店舖(用戶)唯一標識碼、專業服務機構標識、聯繫方式等資訊;

  專業服務機構,是指通過網際網路平臺為平臺內的經營者和從業人員從事網路交易活動提供策劃、運營、經紀、培訓以及其他服務的專門機構。

  (2)未取得登記證照的平臺內的經營者和從業人員的姓名、證件類型、證件號碼、國家或地區、地址、店舖(用戶)名稱、店舖(用戶)唯一標識碼、聯繫方式等資訊。

  2.運營網路直播平臺的網際網路平臺企業在報送平臺內的經營者和從業人員身份資訊時,應當同時填報《平臺內的直播人員服務機構與網路主播關聯關係表》(附件3)。

  直播人員服務機構是指為網路主播從事網路表演、遊戲展示、視聽資訊服務等網路直播活動提供策劃、運營、經紀、培訓等服務的專業服務機構。

  網路主播是指基於網際網路,以直播、實時交流互動、上傳音視頻節目等形式發聲、出鏡,提供網路表演、遊戲展示、視聽資訊服務的人員。

  3.為小程式、快應用等網際網路平臺提供基礎架構服務,或者為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聚合服務的網際網路平臺企業,應當同時填報《平臺內的平臺企業身份資訊報送表》(附件4)。

  4.上述身份資訊填報內容發生變化的,網際網路平臺企業應當在填報《平臺內的經營者和從業人員身份資訊報送表》《平臺內的直播人員服務機構與網路主播關聯關係表》《平臺內的平臺企業身份資訊報送表》時,註明資訊狀態標識;上述身份資訊填報內容未發生變化的,網際網路平臺企業不需要重復報送。

  5.境外網際網路平臺內境外的經營者和從業人員的身份資訊,境外網際網路平臺企業無需報送。

  (三)平臺內的經營者和從業人員收入資訊

  1.網際網路平臺企業應當填報《平臺內的經營者和從業人員收入資訊報送表》(附件5),報送平臺內的經營者和從業人員上季度的下列收入資訊:

  (1)銷售貨物、服務、無形資産取得的收入,包括收入總額、退款金額、收入凈額等;

  (2)從事其他網路交易活動取得的收入;

  (3)交易(訂單)數量。

  收入總額是指平臺內的經營者和從業人員開展網路交易活動,在當期取得的與之相關的銷售款項(全部價款和增值稅稅額的合計),包括貨幣和非貨幣形式的經濟利益對應的銷售款項,不扣除取得平臺企業、政府機關、支付機構等實際補貼金額以及向平臺企業支付的佣金、服務費等其他費用。

  退款金額是指當期發生的退貨退款、不退貨僅退款、服務退款的金額。

  收入凈額是指當期收入總額減去退款金額後的凈額。

  取得網際網路平臺合法虛擬貨幣等非貨幣形式經濟利益的,按照實際取得非貨幣形式經濟利益之日平臺的折算規則,折算為人民幣金額計算收入。

  平臺內的經營者和從業人員收入的確認時間為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銷售款項索取憑據的當日。

  2.境外網際網路平臺企業應當填報《平臺內中國境外的經營者和從業人員涉稅資訊報送表》(附件6),報送平臺內境外的經營者和從業人員向境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産的上季度收入資訊。平臺內單個境內購買方季度累計交易凈額不超過5000元的,境外網際網路平臺企業可暫不報送平臺內境外的經營者和從業人員向該購買方銷售服務、無形資産的收入資訊。

  (四)網路主播及合作方的涉稅資訊

  通過網際網路平臺取得直播相關收入的平臺內經營者(自然人除外,下同),向網路主播或者與網路主播合作的其他單位、個體工商戶、自然人(以下簡稱合作方)支付直播相關收入款項的,應當填報《網路直播涉稅資訊報送表》(附件7),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網路主播以及合作方的身份資訊、收入資訊。

  三、涉稅資訊的報送時間和方式

  (一)報送時間

  網際網路平臺企業應當自從事網際網路經營業務之日起3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其基本資訊。基本資訊發生變化的,應當自變化之日起30日內報送。

  網際網路平臺企業應當於季度終了的次月內報送平臺內的經營者和從業人員身份資訊、上季度的收入資訊。

  (二)報送渠道

  網際網路平臺企業可以通過下列渠道,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涉稅資訊:

  1.電子稅務局;

  2.數據介面直連;

  3.稅務機關提供的其他渠道。

  (三)《規定》施行後的首次報送

  1.《規定》施行前已經從事網際網路經營業務的網際網路平臺企業,應當於2025年7月1日至30日期間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網際網路平臺企業的基本資訊。

  2.網際網路平臺企業應當於2025年10月1日至31日期間,首次報送平臺內的經營者和從業人員的身份資訊、收入資訊。

  (四)延期、更正和終止報送

  1.網際網路平臺企業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報送涉稅資訊的,應當填報《延期報送涉稅資訊申請表》(附件8),經主管稅務機關確認並出具《延期報送涉稅資訊通知書》(附件9)的,可以延期報送;對於不符合條件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出具《不予延期報送涉稅資訊通知書》(附件10)。

  2.網際網路平臺企業發現報送涉稅資訊有誤的,應當自發現之日起3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更正報送。

  3.網際網路平臺企業終止網際網路經營業務的,應當自經營業務終止之日起3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網際網路平臺企業基本資訊報送表》,填報“運營結束時間”,同時報送平臺內的經營者和從業人員的當期涉稅資訊。

  四、網際網路平臺企業以及相關方提供其他涉稅資訊

  稅務機關依法開展稅務檢查或者發現涉稅風險時,要求提供涉稅資訊的,網際網路平臺企業以及與網路交易活動有關的第三方支付機構等相關方應當配合,按照稅務機關出具的稅務執法文書要求,提供涉嫌違法的平臺內的經營者和從業人員的合同訂單、交易明細、資金賬戶、物流等涉稅資訊,不得以技術原因、賬號限制、數據許可權等理由拒絕、隱瞞。

  網際網路平臺企業、相關方主管稅務機關以外的其他稅務機關發現涉稅風險時,經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稅務局局長批准,通過網際網路平臺企業、相關方的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稅務事項通知書》,可以要求網際網路平臺企業、相關方提供涉嫌違法的平臺內的經營者和從業人員的合同訂單、交易明細、資金賬戶、物流等涉稅資訊。

  稅務機關開展稅務檢查時,要求網際網路平臺企業以及相關方提供平臺內的經營者和從業人員的合同訂單、交易明細、資金賬戶、物流等涉稅資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有關規定執行。

  五、未按規定報送、提供涉稅資訊的處理

  網際網路平臺企業未按照規定報送、提供涉稅資訊的,稅務機關依據《規定》第十條進行處理,並將相關情形按規定納入納稅繳費信用評價管理;一個年度內2次以上未按照規定報送或者提供涉稅資訊的,稅務機關可以向社會公示。

  通過網際網路平臺取得直播相關收入的平臺內經營者未按照本公告規定報送涉稅資訊的,稅務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有關規定處理。

  六、其他事項

  網際網路平臺企業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結算的,其報送平臺內的經營者和從業人員的收入,按照辦理涉稅資訊報送的當月1日或者業務發生當日有效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折合成人民幣計算,確定後12個月內不得變更。

  通過網際網路平臺取得直播相關收入的平臺內經營者報送涉稅資訊的時間、方式,收入總額、退款金額、收入凈額、收入的確認時間,以及納稅繳費信用評價管理等事宜,按照本公告第二條、第三條和第五條有關規定執行。

  七、施行時間

  本公告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網際網路平臺企業基本資訊報送表

     2.平臺內的經營者和從業人員身份資訊報送表

     3.平臺內的直播人員服務機構與網路主播關聯關係表

     4.平臺內的平臺企業身份資訊報送表

     5.平臺內的經營者和從業人員收入資訊報送表

     6.平臺內中國境外的經營者和從業人員涉稅資訊報送表

     7.網路直播涉稅資訊報送表

     8.延期報送涉稅資訊申請表

     9.延期報送涉稅資訊通知書

     10.不予延期報送涉稅資訊通知書

  國家稅務總局

  2025年6月26日

【返回頂部】【列印本頁】【關閉本頁】

主辦單位: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

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800號 電話:021-12366

網站標識碼:bm29090019 滬ICP備19025643號-1 滬公網安備 3101040200558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