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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網際網路平臺企業報送涉稅資訊有關事項的公告》的解讀

發佈時間:2025-07-02 1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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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落實《網際網路平臺企業涉稅資訊報送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稅務總局制發了《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網際網路平臺企業報送涉稅資訊有關事項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現解讀如下:

  一、《公告》制發的背景是什麼?

  《規定》明確了網際網路平臺企業報送涉稅資訊的基本要求,授權國家稅務總局制定實施辦法,規定身份資訊、收入資訊的具體類別和內容,涉稅資訊報送的數據口徑和標準,以及境外網際網路平臺企業報送等事宜。為便於網際網路平臺企業執行,稅務總局制發《公告》,進一步細化明確操作要求。

  二、《公告》主要內容有哪些?

  《公告》從實操角度,圍繞“誰來報、報什麼、怎麼報、不報怎麼辦”四個方面,細化報送涉稅資訊的具體類別和內容、報送要求和口徑。主要內容如下:

  一是圍繞“誰來報”,列舉了常見的網際網路平臺類型,明確涉稅資訊的報送主體。二是圍繞“報什麼”,明確了網際網路平臺企業報送自身基本資訊,以及平臺內的經營者和從業人員身份資訊、收入資訊的具體類別、內容和口徑。同時,明確從網際網路平臺取得直播相關收入的平臺內經營者按照規定報送網路主播及合作方的涉稅資訊。三是圍繞“怎麼報”,細化規定了網際網路平臺企業報送基本資訊、身份資訊、收入資訊的時間節點和報送渠道;對《規定》施行後首次報送涉稅資訊作出安排;明確了延期、更正和終止報送涉稅資訊的規定。四是圍繞“不報怎麼辦”,明確未按規定報送、提供涉稅資訊的處理措施。

  三、同一網際網路平臺企業同時運營多個網際網路平臺的,應當如何報送涉稅資訊?

  同一網際網路平臺企業運營多個網際網路平臺的,應當在填報《網際網路平臺企業基本資訊報送表》時,將其運營的多個網際網路平臺的基本資訊,一併填報在《網際網路平臺企業基本資訊報送表》中。同時,應當分平臺分別填報《平臺內的經營者和從業人員身份資訊報送表》《平臺內的經營者和從業人員收入資訊報送表》等表單。

  四、為其他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聚合服務的網際網路平臺企業,應當如何報送涉稅資訊?

  為其他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聚合服務的網際網路平臺(以下簡稱聚合平臺),是指通過技術手段整合多個網際網路平臺的服務資源(如商品、服務、數據等),以統一的交互入口為用戶提供供需匹配或資訊連接的平臺,比如網約車聚合平臺等。其應當按規定報送聚合平臺基本資訊,以及聚合平臺內的平臺企業身份資訊,填報《網際網路平臺企業基本資訊報送表》和《平臺內的平臺企業身份資訊報送表》。

  聚合平臺內的網際網路平臺企業,應當按規定報送其自身基本資訊,以及平臺內的經營者和從業人員身份資訊、收入資訊,填報《網際網路平臺企業基本資訊報送表》《平臺內的經營者和從業人員身份資訊報送表》《平臺內的經營者和從業人員收入資訊報送表》。

  五、《公告》所稱“為小程式、快應用等提供基礎架構服務的網際網路平臺”是指什麼?

  為小程式、快應用等提供基礎架構服務的網際網路平臺,是指通過網際網路提供應用程式發佈、下載、動態載入等分發服務的快應用中心、網際網路小程式平臺等。

  六、網際網路平臺企業基本資訊中的“相關運營主體”是指什麼?

  相關運營主體,是指除涉稅資訊的報送主體以外,參與網際網路平臺運營的其他市場主體,包括用戶管理主體、款項結算主體、推廣運營主體、內容管理主體、數據運維主體、物流倉儲主體以及其他運營主體。

  例1:甲平臺由A、B、C、D企業共同運營,其中A企業持有該平臺的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B企業負責用戶管理,C企業負責款項結算,D企業負責推廣運營。本例中B、C、D企業為A企業的相關運營主體。報送主體A企業在填報《網際網路平臺企業基本資訊報送表》時,應當將B、C、D企業的資訊填報在“相關運營主體”欄次。

  七、《公告》所稱“專業服務機構”是指什麼?

  《公告》所稱“專業服務機構”,是指通過網際網路平臺為平臺內的其他經營者和從業人員從事網路交易活動,提供策劃、運營、經紀、培訓以及其他服務的平臺內經營者。比如,在網際網路平臺內與網路主播,或者短視頻、圖文作者進行簽約,為其從事網路表演、遊戲展示、視聽資訊服務等活動提供相關服務的MCN機構、公會機構等。

  八、從業人員從事的配送、運輸、家政便民勞務活動包括哪些?

  在網際網路平臺內從事配送、運輸、家政等便民勞務活動的從業人員,依法享受稅收優惠或者不需要納稅的,網際網路平臺企業不需要報送其收入資訊。

  配送便民勞務活動,包括依託網際網路平臺從事接收、驗視客戶訂單,根據訂單需求,將訂單物品遞送至指定地點的業務活動,如外賣送餐、同城配送、快遞配送等。運輸便民勞務活動,包括依託網際網路平臺提供的網約車服務、代駕服務、貨運服務等業務活動。家政便民勞務活動,包括依託網際網路平臺提供清潔、洗衣、烹飪、維修等家務料理,家庭成員照護服務等業務活動。

  九、自然人通過網際網路平臺銷售無形資産並取得收入,網際網路平臺企業應當如何填報其收入資訊?

  對於自然人通過網際網路平臺向他人提供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非專利技術以及其他特許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收入,網際網路平臺企業應當填報在《平臺內的經營者和從業人員收入資訊報送表》中“特許權使用費”欄次(27列)。

  對於自然人通過網際網路平臺轉讓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等所有權取得的收入,網際網路平臺企業應當填報在《平臺內的經營者和從業人員收入資訊報送表》中“從事其他網路交易活動取得的收入”欄次(28列)。

  十、平臺內的經營者和從業人員在網際網路平臺上獲得的某豆、某幣等非貨幣形式經濟利益,網際網路平臺企業應當如何報送收入資訊?

  用戶在網際網路平臺進行充值,通過購買鮮花、嘉年華等虛擬禮物進行打賞,平臺內的經營者和從業人員據此獲得能夠用於提現、交易或兌換商品的某豆、某幣等,屬於非貨幣形式經濟利益。網際網路平臺企業應當按照非貨幣形式經濟利益到達平臺內的經營者和從業人員的賬戶(含平臺虛擬賬戶)時平臺的折算規則,折算為人民幣金額,並於季度終了次月報送期內報送收入資訊。

  例2:某用戶于9月1日在A企業運營的甲平臺充值1萬元,全部用於購買鮮花、嘉年華對網路主播李某進行打賞,網路主播李某9月1日獲得10萬個某幣,到達其在甲平臺的虛擬賬戶。按照甲平臺的折算規則,李某可提現5000元。李某于12月1日提現3000元。本例中,李某于9月1日實際取得了非貨幣性經濟利益,A企業應當於10月報送期內填報李某的“收入總額”5000元。

  十一、“向平臺企業支付的佣金、服務費等其他費用”包括哪些?網際網路平臺企業應當如何報送?

  向平臺企業支付的佣金、服務費等其他費用,一般包括參與網際網路平臺運營的企業,為平臺內的經營者和從業人員提供基礎技術支援、廣告推廣、交易撮合等服務,從平臺內的經營者和從業人員取得的與其線上銷售相關的軟體服務費、資訊技術服務費、廣告服務費、交易佣金等。網際網路平臺的不同運營主體分別收取的佣金、服務費等其他費用,由涉稅資訊的報送主體合併計算填報。

  例3:甲平臺由A、B、C、D企業共同運營,其中持有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的為A企業。李某在甲平臺註冊店舖,店舖7月至9月的成交總額為20萬元,甲平臺于9月30日與李某結算,根據約定,由B企業按照店舖成交額的一定比例收取基礎軟體服務費,C企業根據店舖曝光點擊率收取廣告、推廣服務費,D企業收取店舖參與促銷活動的報名費,甲平臺按照協議約定將店舖成交總額進行分配,向B企業支付5000元,向C企業支付4000元,向D企業支付1000元,向李某支付19萬元。A企業應當在10月報送期內報送李某店舖7月至9月的“收入總額”20萬元;“支付給平臺的佣金、服務費合計金額”1萬元。

  例4:某用戶于9月1日在A企業運營的甲平臺充值1萬元,全部用於購買鮮花、嘉年華對網路主播王某進行打賞。A企業將向用戶銷售虛擬道具取得的1萬元全額確認收入,並於當日在網路主播王某的平臺賬戶餘額中計入10萬個某幣(按平臺折現規則價值5000元)。本例中,A企業應當於10月報送期內填報王某第三季度的“收入總額”5000元,“支付給平臺的佣金、服務費合計金額”0元。

  十二、“交易(訂單)數量”如何填報?

  交易(訂單)數量,是指平臺內的經營者和從業人員當期結算的交易(訂單)總數量減去當期發生的退單數量,即凈交易(訂單)數量。其中:

  (一)網路商品銷售類業務,主要按照平臺生成的“訂單”數量統計並填報。同一筆訂單包含一個店舖的多件商品,按照一筆訂單填報;一次性下單多個店舖多件商品的,按照平臺分店舖生成的訂單數量統計並填報。若同一筆訂單發生部分商品退貨,不扣減訂單筆數。

  (二)網路直播類業務,主要按照取得相關款項的“交易”筆數統計並填報。取得打賞收入,按照觀眾打賞筆數統計並填報交易數量;取得帶貨、廣告等收入的,按照實際結算交易筆數統計並填報。

  (三)其他服務類業務,主要按照服務訂單筆數統計並填報。若同一筆服務訂單發生部分退款,不扣減訂單筆數。

  十三、平臺內的經營者或從業人員在同一網際網路平臺註冊多個店舖(用戶)的,網際網路平臺企業如何報送其涉稅資訊?

  網際網路平臺企業應當按“名稱(姓名)+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納稅人識別號)+店舖(用戶)名稱+店舖(用戶)唯一標識碼”,分多行填報平臺內經營者的身份資訊;按“姓名+證件類型+證件號碼+國家或地區+店舖(用戶)名稱+店舖(用戶)唯一標識碼”,分多行填報平臺內從業人員的身份資訊。

  網際網路平臺企業應當按“名稱(姓名)+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納稅人識別號)+收入來源的網際網路平臺名稱+收入來源的店舖(用戶)名稱+收入來源的店舖(用戶)唯一標識碼”,分多行填報平臺內經營者來源於不同店舖(用戶)的收入資訊;按“姓名+證件類型+證件號碼+國家或地區+收入來源的網際網路平臺名稱+收入來源的店舖(用戶)名稱+收入來源的店舖(用戶)唯一標識碼”,分多行填報平臺內從業人員來源於不同店舖(用戶)的收入資訊。

  十四、網際網路平臺企業報送涉稅資訊的渠道主要有哪些?

  網際網路平臺企業可結合資訊系統建設、企業規模、數據體量等情況,自主選擇報送方式:大型平臺可以通過“數據介面直連”,實現數據自動報送處理;中小型平臺可通過電子稅務局上傳導入報送。

  數據介面直連是指企業自有系統與稅務資訊系統通過介面對接,將涉稅資訊傳輸至稅務機關;上傳導入是指企業將涉稅資訊按照規範格式加工為資料檔案,通過電子稅務局上傳。

  十五、網路主播通過直播的方式為網路商品銷售平臺內經營者帶貨,網際網路平臺企業應當如何報送涉稅資訊?

  網路商品銷售平臺內經營者與網路主播、網路主播的合作方開展商業合作銷售商品的,網際網路平臺企業應當按規定報送平臺內的經營者和從業人員涉稅資訊,包括網店經營者、網路主播以及網路主播的合作方的涉稅資訊。

  例5:網路主播王某在A企業運營的甲平臺上為平臺內經營者B企業帶貨,B企業網店通過該場直播達成成交額10萬元,按照協議約定,B企業就該場直播向甲平臺支付服務費,向網路主播王某(或其合作方)支付帶貨的服務收入,甲平臺按照協議約定分配直播相關收入。

  情形一:網路主播王某在甲平臺上使用自己的用戶賬號開設直播間為B企業帶貨,甲平臺收取服務費並與網路主播王某、B企業進行結算。A企業應當按照規定報送網路主播王某和B企業的身份資訊、收入資訊。

  情形二:網路主播王某的合作方C機構(如MCN機構)使用C機構的用戶賬號在甲平臺上開設直播間,網路主播王某出鏡為B企業帶貨,甲平臺收取服務費並與C機構、B企業進行結算。A企業應當按照規定報送C機構和B企業的身份資訊、收入資訊。

  情形三:網路主播王某在甲平臺上使用自己的用戶賬號開設直播間為B企業帶貨,甲平臺收取服務費並與網路主播王某、B企業、以及網路主播王某合作的C機構進行結算。A企業應當按照規定報送網路主播王某、B企業和C機構的身份資訊、收入資訊。

  十六、網路直播平臺企業通過其他網際網路平臺企業向網路主播支付相關收入款項的,網際網路平臺企業應當如何報送涉稅資訊?

  網路直播平臺企業通過其他合作網際網路平臺企業向網路主播支付相關收入款項的,網路主播實際通過直播平臺從事網路交易活動,屬於直播平臺內的從業人員;網路主播從其他網際網路平臺取得收入款項,同時屬於其他網際網路平臺內的從業人員。

  若網路主播取得的貨幣、非貨幣形式的經濟利益由網路直播平臺直接支付到主播個人賬戶(含在該直播平臺上的虛擬賬戶)的,則網路直播平臺企業應當按規定報送網路主播的身份資訊、收入資訊;若網路主播取得的貨幣、非貨幣形式經濟利益通過其他網際網路平臺支付的,則網路直播平臺企業應當按規定報送網路主播的身份資訊,其他網際網路平臺企業應當按規定報送網路主播的身份資訊、收入資訊。

  十七、網路主播與MCN機構合作開展網路直播活動取得打賞收入,網際網路平臺企業、MCN機構應當如何報送涉稅資訊?

  網際網路平臺企業應當按照規定報送MCN機構、網路主播的身份資訊、收入資訊。MCN機構通過網際網路平臺取得直播相關收入,並向網路主播及合作方支付直播相關收入款項的,應當按規定報送網路主播及合作方的涉稅資訊。

  例6:網路主播劉某與B機構(MCN機構),在A企業運營的甲平臺內合作開展網路直播活動,使用劉某個人註冊的用戶開設直播間,第三季度該直播間共取得直播打賞收入200萬元。

  情形一:根據協議約定,甲平臺將直播打賞收入全部支付給B機構,B機構向網路主播劉某支付直播打賞收入100萬元。

  網際網路平臺企業A應當按照規定,報送網路主播劉某的身份資訊,以及B機構的身份資訊和收入資訊,並將B機構標識為“專業服務機構”。同時填報《平臺內的直播人員服務機構與網路主播關聯關係表》,報送B機構和網路主播劉某的關聯關係。

  平臺內經營者B機構,應報送網路主播劉某的涉稅資訊,填報《網路直播涉稅資訊報送表》,在“未取得登記證照的網路主播、其他自然人”欄次填寫網路主播劉某的身份資訊,在“收入來源的網際網路平臺名稱”欄次填寫甲平臺的名稱,在“收入來源的店舖(用戶)名稱”欄次填寫網路主播劉某在甲平臺上的用戶名稱,在“收入來源的店舖(用戶)唯一標識碼”欄次填寫網路主播劉某在甲平臺上的用戶唯一標識碼,在“未取得登記證照的網路主播、其他自然人”項下“勞務報酬”欄次填寫支付給網路主播劉某的收入100萬元。

  情形二:根據協議約定,甲平臺將直播打賞收入全部支付給B機構,B機構向網路主播劉某的合作方C企業支付直播打賞收入100萬元。

  網際網路平臺企業A應當按照情形一報送B機構、劉某的相關涉稅資訊。

  平臺內經營者B機構,應報送C企業的涉稅資訊,填報《網路直播涉稅資訊報送表》,在“已取得登記證照的其他單位、個體工商戶”欄次填寫C企業的身份資訊,在“收入來源的網際網路平臺名稱”欄次填寫甲平臺的名稱,在“收入來源的店舖(用戶)名稱”欄次填寫網路主播劉某在甲平臺上的用戶名稱,在“收入來源的店舖(用戶)唯一標識碼”欄次填寫網路主播劉某在甲平臺上的用戶唯一標識碼,在“已取得登記證照的其他單位、個體工商戶”項下“收入總額”欄次填寫支付給C企業的收入100萬元。

  情形三:根據協議約定,甲平臺將直播打賞收入全部支付給B機構,B機構向網路主播劉某的合作方C企業支付直播打賞收入100萬元,並向網路主播劉某支付直播相關收入80萬元。

  網際網路平臺企業A應當按照情形一報送B機構、劉某的相關涉稅資訊。

  平臺內經營者B機構,應當按照情形二報送C企業的涉稅資訊;同時按規定報送網路主播劉某的涉稅資訊,填報《網路直播涉稅資訊報送表》,在“未取得登記證照的網路主播、其他自然人”欄次填寫網路主播劉某的身份資訊,在“收入來源的網際網路平臺名稱”欄次填寫甲平臺的名稱,在“收入來源的店舖(用戶)名稱”欄次填寫網路主播劉某在甲平臺上的用戶名稱,在“收入來源的店舖(用戶)唯一標識碼”欄次填寫網路主播劉某在甲平臺上的用戶唯一標識碼,在“未取得登記證照的網路主播、其他自然人”項下“勞務報酬”欄次填寫支付給網路主播劉某的收入80萬元。

  情形四:根據協議約定,甲平臺將直播打賞收入分別支付給B機構140萬元,支付給劉某60萬元。B機構根據約定,向網路主播劉某支付直播相關收入10萬元。

  網際網路平臺企業A應當按照情形一報送B機構、劉某的相關涉稅資訊,同時報送劉某的收入資訊。

  平臺內經營者B機構,應當報送網路主播劉某的涉稅資訊,填報《網路直播涉稅資訊報送表》,其中在“未取得登記證照的網路主播、其他自然人”項下“勞務報酬”欄次填寫支付給網路主播劉某的收入10萬元。

  十八、通過網際網路平臺取得直播相關收入的平臺內經營者,同時是網際網路平臺企業的,應當如何報送涉稅資訊?

  平臺內經營者同時是網際網路平臺企業,已按照《公告》第二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報送網路主播及合作方涉稅資訊的,可不重復報送。

  十九、境外網際網路平臺企業需要報送平臺內境外的經營者和從業人員的身份資訊嗎?

  境外網際網路平臺企業應當按照本公告規定報送平臺內境內的經營者和從業人員的身份資訊,無需報送平臺內境外的經營者和從業人員的身份資訊。

  二十、稅務機關如何對獲取的涉稅資訊加強保密?

  長期以來,稅務機關持續加強納稅人資訊保密工作,建立健全了一套制度、機制和技術體系,切實保護納稅人數據安全。《規定》明確稅務機關應當對獲取的涉稅資訊依法保密,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建立涉稅資訊安全管理制度,落實數據安全保護責任,保障涉稅資訊安全。涉稅資訊報送後,稅務機關將進一步完善涉稅資訊安全管理制度,加強安全技術保護,採取加密、訪問控制等措施,切實保障涉稅資訊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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