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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農民專業合作社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

發佈時間:2008-09-17 1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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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財稅〔2008〕81號

發文單位: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發文日期:2008-06-24

狀態:部分有效

註釋:條款失效。第三條關於“化肥”的規定自2015年9月1日起停止執行,參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對化肥恢復徵收增值稅政策的補充通知》(財稅〔2015〕9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
  經國務院批准,現將農民專業合作社有關稅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對農民專業合作社銷售本社成員生産的農業産品,視同農業生産者銷售自産農業産品免征增值稅。
  二、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從農民專業合作社購進的免稅農業産品,可按13%的扣除率計算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
  三、對農民專業合作社向本社成員銷售的農膜、種子、種苗、化肥、農藥、農機,免征增值稅。
  四、對農民專業合作社與本社成員簽訂的農業産品和農業生産資料購銷合同,免征印花稅。
  本通知所稱農民專業合作社,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規定設立和登記的農民專業合作社。
  本通知自2008年7月1日起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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