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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對化肥恢復徵收增值稅政策的補充通知

發佈時間:2015-09-10 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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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財稅〔2015〕97號

發文單位: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發文日期:2015-08-28

狀態:全文有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解決化肥恢復徵收增值稅以前庫存化肥的增值稅問題,現就《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對化肥恢復徵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90號)補充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9月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的庫存化肥,允許選擇按照簡易計稅方法依照3%徵收率徵收增值稅。

  二、化肥屬於取消出口退(免)稅的貨物,仍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39號)規定,其出口視同內銷徵收增值稅。出口日期,以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上註明的出口日期為準。

  出口的庫存化肥,適用本通知第一條的規定。

  三、納稅人應當單獨核算庫存化肥的銷售額,未單獨核算的,不得適用簡易計稅方法。

  四、本通知所稱的庫存化肥,是指納稅人2015年8月31日前生産或購進的尚未銷售的化肥。

  五、《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農民專業合作社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81號)第三條關於“化肥”的規定自2015年9月1日起停止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2015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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