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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發佈《熊貓普制金幣免征增值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

發佈時間:2013-02-25 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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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6號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發文日期:2013-02-05

狀態:部分有效

註釋:部分條款廢止:“《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稅收減免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29號)”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公佈全文失效廢止和部分條款廢止的稅收規範性文件目錄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34號)。

  為促進我國黃金市場健康發展,加強熊貓普制金幣的增值稅徵收管理,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熊貓普制金幣免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97號)的規定,現制定《熊貓普制金幣免征增值稅管理辦法(試行)》。

  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執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3年2月5日

  

  熊貓普制金幣免征增值稅管理辦法(試行)

  

  一、為加強熊貓普制金幣增值稅管理,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稅收減免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29號)及有關稅收政策規定,制定本辦法。

  二、下列納稅人銷售熊貓普制金幣免征增值稅:

  (一)中國人民銀行下屬中國金幣總公司(以下簡稱金幣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二)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允許開辦個人黃金買賣業務的金融機構。

  (三)經金幣公司批准,獲得“中國熊貓普制金幣授權經銷商”資格,並通過金幣交易系統銷售熊貓普制金幣的納稅人。

  第一批符合條件的納稅人名單附後。

  三、免征增值稅的熊貓普制金幣是指2012年(含)以後發行的熊貓普制金幣。

  四、納稅人既銷售免稅的熊貓普制金幣又銷售其他增值稅應稅貨物的,應分別核算免稅的熊貓普制金幣和其他增值稅應稅貨物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的,不得享受熊貓普制金幣增值稅免稅政策。銷售熊貓普制金幣免稅收入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五、申請享受本辦法規定的熊貓普制金幣增值稅優惠政策的納稅人,應當在初次申請時按照要求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以下資料辦理免稅備案手續:

  (一)納稅人稅務登記證原件及複印件;

  (二)屬於“中國熊貓普制金幣授權經銷商”的納稅人應提供相關資格證書原件及複印件和《中國熊貓普制金幣經銷協議》原件及複印件;金融機構應提供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其開辦個人黃金買賣業務的相關批件材料。

  六、納稅人辦理熊貓普制金幣免稅備案手續時,主管稅務機關應當根據以下情況分別做出處理:

  (一)報送的材料不詳或存在錯誤,應當即時告知並允許納稅人更正;

  (二)報送的材料不齊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告知納稅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三)報送的材料齊全、符合規定的,或者納稅人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補正報送全部材料的,應當受理納稅人的備案,並將有關材料原件退還納稅人。

  七、屬於“中國熊貓普制金幣授權經銷商”的納稅人應在辦理熊貓普制金幣免稅備案以後每年2月15日前將以下材料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查:

  (一)上一年度從金幣交易系統中出具的《金幣交易系統熊貓普制金幣銷售匯總表》及明細(加蓋納稅人的財務專用章);  

  (二)上一年度從金幣交易系統中出具的《金幣交易系統熊貓普制金幣採購及庫存匯總表》(加蓋納稅人的財務專用章);

  (三)上一年度銷售熊貓普制金幣開具的銷售發票記賬聯複印件。

  八、屬於金融機構的納稅人應在辦理熊貓普制金幣免稅備案以後每年2月15日前將以下材料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查:

  (一)上一年度從金幣交易系統中出具的《金幣交易系統熊貓普制金幣採購匯總表》及明細(加蓋納稅人的財務專用章);  

  (二)上一年度銷售熊貓普制金幣開具的銷售發票記賬聯複印件。

  九、稅務機關應對享受本辦法規定增值稅政策的納稅人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檢查。發現問題的,稅務機關應根據現行規定對其進行處理,且自納稅人發生違規行為年度起,取消其享受本辦法規定增值稅政策的資格。

  十、各地稅務機關在對熊貓普制金幣免征增值稅的過程中如發現問題,應及時上報國家稅務總局。

  十一、本辦法自2012年1月1日起執行。

  附件:第一批符合條件的納稅人名單

  

  【廢止條款:廢止“《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稅收減免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29號)”】

  

  政策解讀:關於《發佈〈熊貓普制金幣免征增值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的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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