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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金融機構銷售貴金屬增值稅有關問題的公告

發佈時間:2013-04-02 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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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13號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發文日期:2013-03-15

狀態:全文有效

註釋:需要修改的條款和內容:“二、已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金融機構,開展經其行業主管部門允許的貴金屬交易業務時,可根據《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國稅發〔2006〕156號)及相關規定領購、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修改後的條款和內容:“二、已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金融機構,開展經其行業主管部門允許的貴金屬交易業務時,可根據《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國稅發〔2006〕156號)及相關規定領用、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公佈修改和失效廢止的部分稅務規範性文件目錄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4年第15號)。

  現將金融機構銷售貴金屬産品增值稅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金融機構從事經其行業主管部門(中國人民銀行或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允許的金、銀、鉑等貴金屬交易業務,可比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機構開展個人實物黃金交易業務增值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78號)規定,實行金融機構各省級分行和直屬一級分行所在地市級分行、支行按照規定的預徵率預繳增值稅,省級分行和直屬一級分行統一清算繳納的辦法。

  經其行業主管部門允許,是指金融機構能夠提供行業主管部門批准其從事貴金屬交易業務的批復文件,或向行業主管部門報備的備案文件,或行業主管部門未限制其經營貴金屬業務的有關證明文件。

  二、已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金融機構,開展經其行業主管部門允許的貴金屬交易業務時,可根據《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國稅發〔2006〕156號)及相關規定領用、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

  本公告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3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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