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適應稀土行業發展和稅收資訊化建設需要,現將稀土企業等納入增值稅漢字防偽項目管理企業開具增值稅發票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自2019年6月1日起,停用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漢字防偽項目。
二、從事稀土産品生産、商貿流通的增值稅納稅人(以下簡稱“稀土企業”)銷售稀土産品或提供稀土應稅勞務、服務的,應當通過升級後的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開具稀土專用發票;銷售非稀土産品或提供非稀土應稅勞務、服務的,不得開具稀土專用發票。
(一)本公告所稱稀土産品包括稀土礦産品、稀土冶煉分離産品、稀土金屬及合金、稀土産品加工費。《稀土産品目錄》詳見附件。
(二)稀土專用發票開具不得使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服務清單”填開功能。稀土專用發票“貨物或應稅勞務、服務名稱”欄應當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中的稀土産品目錄選擇,“單位”欄選擇“公斤”或“噸”,“數量”欄按照折氧化物計量填寫。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在發票左上角自動列印“XT”字樣。
(三)稀土企業銷售稀土礦産品、稀土冶煉分離産品、稀土金屬及合金,提供稀土加工應稅勞務、服務的,應當按照《稀土産品目錄》的分類分別開具發票。
三、稀土企業需要開具稀土專用發票的,由主管稅務機關開通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中的稀土專用發票開具功能,開票軟體應當於2019年6月1日前完成升級,稅控設備和增值稅發票可以繼續使用。
四、除稀土企業外,其他納入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漢字防偽項目管理企業使用的開票軟體應當於2019年6月1日前升級為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稅控設備和增值稅發票可以繼續使用。
五、各地稅務機關要做好本公告涉及企業的系統升級工作,確保相關企業通過系統順利開具發票。各地稅控服務單位要做好系統升級的技術支援服務,保障系統正常運作。
六、《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將稀土企業開具的發票納入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漢字防偽項目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7號)自2019年6月1日起廢止。
特此公告。
附件:稀土産品目錄
國家稅務總局
2019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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