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全國兩會精神和中辦、國辦印發的《關於進一步深化稅收徵管改革的意見》,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明確先進製造業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5號)的規定,現將有關徵管問題公告如下:
符合《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明確先進製造業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5號)規定的納稅人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辦理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退稅有關事項的公告》(2019年第20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取消增值稅扣稅憑證認證確認期限等增值稅徵管問題的公告》(2019年第45號)第三條的規定辦理相關留抵退稅業務。同時,對《退(抵)稅申請表》進行修訂並重新發佈(見附件)。
本公告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辦理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退稅有關事項的公告》(2019年第20號)附件、《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進項稅抵扣等增值稅徵管問題的公告》(2019年第31號)附件1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附件:退(抵)稅申請表
國家稅務總局
2021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