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連結: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廢棄電器電子産品處理基金徵收管理規定》的公告
根據國務院批准的《關於印發<廢棄電器電子産品處理基金徵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綜〔2012〕34號)的規定,國家稅務總局印發了《廢棄電器電子産品處理基金徵收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現將《規定》主要內容解讀如下:
一、為什麼要出臺《規定》
我國是電器電子産品生産、消費和出口大國,電器電子産品每年的淘汰量達數千萬台。由於未建立有效的回收處理機制,淘汰下來的電器電子産品流向分散,絕大部分經小作坊非法拆解,造成嚴重的資源浪費和環境污染。
為規範廢棄電器電子産品回收處理,促進資源綜合利用和環境保護,2009年,國務院頒布了《廢棄電器電子産品回收處理管理條例》,明確國家建立廢棄電器電子處理基金。2012年5月30日,經國務院批准,財政部、環境保護部、發展改革委、工業和資訊化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聯合下發了《廢棄電器電子産品處理基金徵收使用管理辦法》(財綜〔2012〕34號,以下簡稱《辦法》),規定開徵廢棄電器電子産品處理基金,由國家稅務局負責徵收,《辦法》自2012年7月1日起執行。根據按季徵收的要求,基金將於10月初徵收入庫。為保證基金順利開徵,我們對《辦法》作了進一步的細化,形成了《規定》。
二、基金繳納義務人是誰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産《辦法》所規定的電器電子産品的生産者,為基金繳納義務人。
三、基金徵收範圍和標準是什麼
按照國務院第551號令和《辦法》規定,目前納入基金徵收範圍的電器電子産品包括電視機、電冰箱、洗衣機、房間空調器和微型電腦共五類産品,對這五類産品的生産者徵收基金。鋻於出口的電器電子産品無需在國內回收處理,規定電器電子産品生産者生産用於出口的電器電子産品免征基金。為了避免重復徵收,規定對購進或者收回委託加工電器電子産品已繳納基金的,可從應徵基金産品銷售數量中扣除。
基金實行按季申報,從量定額計徵,徵收標準為:電視機13元/臺、電冰箱12元/臺、洗衣機7元/臺、房間空調器7元/臺、微型電腦10元/臺。
四、基金徵收使用何種票證
使用稅收票證進行基金的徵繳。
發佈日期: 2012年08月30日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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