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請介紹該公告出臺的背景?
近年來,為促進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支援新能源及高效節能等産品的推廣使用,國家出臺了多項中央財政補貼。對於中央財政補貼是否屬於應稅收入,是否徵收增值稅問題,基層稅務機關存在爭議,因此報來請示,請求我局予以明確。
二、如何理解該公告的規定?
據了解,為便於補貼發放部門實際操作,中央財政補貼有的直接支付給予銷售方,有的先補給購買方,再由購買方轉付給銷售方。我們認為,無論採取何種方式,購買者實際支付的購買價格,均為原價格扣減中央財政補貼後的金額。根據現行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銷售額為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納稅人取得的中央財政補貼,其取得渠道是中央財政,因此不屬於增值稅應稅收入,不徵收增值稅。
發佈日期: 2013年01月22日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