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將中央財政補貼增值稅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按照現行增值稅政策,納稅人取得的中央財政補貼,不屬於增值稅應稅收入,不徵收增值稅。
本公告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發生未處理的,按本公告規定執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3年1月8日
狀態:全文廢止失效
註釋: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取消增值稅扣稅憑證認證確認期限等增值稅徵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5號)規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央財政補貼增值稅有關問題的公告》(2013年第3號)。
現將中央財政補貼增值稅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按照現行增值稅政策,納稅人取得的中央財政補貼,不屬於增值稅應稅收入,不徵收增值稅。
本公告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發生未處理的,按本公告規定執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3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