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優化納稅服務,明晰納稅人的權利與義務,加強個人所得稅分類專業化管理,日前,國家稅務總局特對個人所得稅申報表進行了重新修訂。
本著與稅制發展方向、稅收徵管改革目標、電子資訊發展趨勢相適應的原則,個人所得稅申報表進行了全面修訂。具體修訂內容有三:一是進一步規範全員全額扣繳明細申報制度,完善基礎申報資訊,統一數據口徑標準,特別新增2張個人所得稅基礎資訊表,一張是適用於扣繳義務人扣繳明細申報用的《個人所得稅基礎資訊表(A表)》(附件1),一張是適用於納稅人自行納稅申報用的《個人所得稅基礎資訊表(B表)》(附件2)。二是整合簡並相似或同類項目申報表,簡化申報內容,有效減輕扣繳義務人和納稅人負擔。如將現行生産經營類的6張申報表簡併為3張表;將現行5張扣繳申報類的申報表整合簡併為3張表。三是規範數據口徑,引導並鼓勵資訊技術的使用。如通過統一申報數據標準,方便納稅人通過電子方式申報、稅務機關加強數據資訊利用。
修訂後,個人所得稅申報表將簡化至12張(見附錄《修訂後個人所得稅申報表簡表》)。除《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表(適用於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申報)》、《限售股轉讓所得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限售股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清算申報表》3張表沿用原有式樣未作變動外,其他申報表均有變化。其中,基礎資訊類2張,扣繳申報類3張,自行申報類7張(包括個人納稅人自行申報表4張,生産經營納稅人自行申報表3張)。
基礎資訊登記類申報表
新增《個人所得稅基礎資訊表(A表)》的設計,基於現行個人所得稅以代扣代繳為主要徵收方式,個人基礎資訊的獲取主要依託扣繳義務人。該表作為目前主要的個人基礎資訊採集來源渠道,一方面既要採集自然人納稅人的必要涉稅資訊,還要兼顧扣繳義務人的申報工作量。因此,採集的資訊數量較少。
而《個人所得稅基礎資訊表(B表)》作為自行納稅申報納稅人自主申報的資訊,將作為《個人所得稅基礎資訊表(A表)》的有效補充,不僅為計稅提供依據,也為下一步稅收管理(如聯繫納稅人、直接寄送完稅證明等)提供了方便。
扣繳申報類申報表
修訂的扣繳申報類申報表共有2張。一張是適用於扣繳義務人辦理全員全額扣繳個人所得稅申報的《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附件3);一張是適用於特定行業職工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年度申報的《特定行業個人所得稅年度申報表》(附件4)。
自行申報類申報表
修訂的自行申報類申報表共5張。其中2張是自然人納稅人適用的,3張是生産經營納稅人適用的。
當自然人納稅人取得兩處及兩處以上工資薪金所得,或者取得所得沒有扣繳義務人的,或者其他情形,須辦理自行納稅申報時,填報《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表(A表)》。當自然人納稅人從境外取得所得,須辦理自行納稅申報時,填報《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表(B表)》。
對個體工商戶業主、企事業單位承包承租經營者、個人獨資企業投資者、合夥企業合夥人取得生産、經營所得的,按查賬徵收辦理預繳納稅申報,或者按核定稅收申報時,填報《生産、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申報表(A表)》;按查賬徵收辦理年度納稅申報時,填報《生産、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申報表(B表)》。如果投資者興辦兩個或兩個以上投資單位,年度終了需匯總納稅申報時,填報《生産、經營所得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年度匯總納稅申報表》。
保留不變的申報表
考慮到扣繳義務人和納稅人的適應性及申報表的使用性,此次申報表修訂對《限售股轉讓所得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限售股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清算申報表》和《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表(適用於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申報)》予以保留不變。
修訂後個人所得稅申報表使用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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