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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中澳稅收協定適用於澳大利亞新增稅種的公告》的解讀

發佈時間:2013-05-13 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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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政策: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澳稅收協定適用於澳大利亞新增稅種的公告

 

  中澳雙方稅務主管當局經過協商,同意將中澳稅收協定適用於澳大利亞新增的礦産資源租賃稅。為此,我們擬定了本公告。對於本公告的主要內容,政策解讀如下:

  一、澳大利亞引入礦産資源租賃稅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礦産資源租賃稅是澳大利亞依據《2012年礦産資源租賃稅法案》引入的,該法案于2012年7月1日生效。

  二、礦産資源租賃稅的徵稅對像是什麼?

  礦産資源租賃稅以鐵礦石項目和煤礦項目取得的利潤為徵稅對象,針對所開採資源的價值在上游業務和下游業務之間的“估值點”進行徵稅,而不對下游活動所增加的價值徵稅。

  三、礦産資源租賃稅的稅基和稅率如何?

  礦産資源租賃稅的徵收以項目為基礎,在納稅年度結束時,按照每個項目單獨計算納稅人應納的礦産資源租賃稅。如果採礦利潤大於礦産資源租賃稅補貼,多出的部分就要繳納礦産資源租賃稅。納稅人將每個項目多出的部分加總,以計算所要繳納的礦産資源租賃稅總額。

  扣除各項抵消後,如果納稅人的稅負大於零,則該部分需要納稅。礦産資源租賃稅稅率為22.5%(30%的名義稅率減去7.5%的開採因數,開採因數是考慮到開採資源並將其提升到“估值點”所需要的專業技能而設置的)。

  四、我國居民在澳大利亞繳納的礦産資源租賃稅能否進行抵免?

  礦産資源租賃稅性質與中澳稅收協定稅種範圍條款澳方所列的石油資源租賃稅實質相同,根據雙方主管當局達成的協議,包括在中澳稅收協定的稅種範圍內。因此,我國居民在澳大利亞繳納的礦産資源租賃稅與石油資源租賃稅一樣,可以按照中澳稅收協定第二十三條的規定進行抵免。

  發佈日期: 2013年05月09日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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