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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社會保險費及其他基金規費文書式樣〉的公告》的政策解讀

發佈時間:2016-01-11 1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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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告》是在什麼背景下出臺的?

  稅務總局2005年發佈了《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稅務機關徵收社會保險費表證單書(樣式)的通知》(國稅函〔2005〕891號文件,以下簡稱891號文件),距今已有十年,文件部分內容陳舊,已不能適應各地稅務機關稅務徵管工作實際。為了進一步規範社會保險費徵管、統一流程、適應徵管資訊化需要,國家稅務總局制定了《社會保險費及其他基金規費文書式樣〉的公告》並公佈。

  二、《公告》中文書修訂的基本原則是什麼?

  此次發佈《公告》,整理匯總了社會保險費、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及其他基金規費徵收管理工作中涉及繳費單位(個人)與扣繳義務人權利、義務的登記、申報、檢查及執法類文書。此次文書修訂兼顧了目前各地社保規費全責徵收與非全責徵收、明細申報與非明細申報的實際情況,基本原則是便於操作、簡單明確、實用規範,同時最大限度減輕繳費單位(個人)辦費負擔、提升稅務機關徵管效能。

  三、《公告》涵蓋的範圍是什麼?

  《公告》主要是社會保險費及相關基金規費登記、申報、檢查及執法環節文書,同時,為配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殘疾人聯合會聯合印發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徵收使用管理辦法》(財稅〔2015〕72號),我們將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文書也納入修訂範圍。《公告》共有33張文書,分為四個部分:第一部分是登記類(編號簡稱DJ)文書,共5張,包含繳費登記、變更登記、登出登記表等。第二部分是申報類(編號簡稱SB),文書共8張,包含社會保險費繳費申報表、申報明細報表、申報結算表、殘疾人就業保障金類申報表等。第三部分是檢查類(編號簡稱JC)文書,共3張,包括評估(檢查)通知書、約談通知書、實地核查通知書等。第四部分是執法類(編號簡稱ZF)文書,共18張,包括限期繳納通知書、提供擔保通知書、徵收決定書、處罰決定書等。

  四、《公告》中的文書有30余張,會不會增加繳費人填寫負擔?

  《公告》修訂之初,就充分考慮到簡化填寫。在滿足各地稅務機關資訊採集需要前提下,大多數資訊僅需在繳費單位(個人)辦理登記時一次性填寫,且所有文書將列入《稅收徵管規範》目錄,可通過電腦採集資訊。繳費單位在辦理社會保險費繳費登記時,僅需填寫1至2張文書;靈活就業人員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時僅需填寫1張文書。隨著地方稅務機關網上辦費業務的逐步推廣,繳費單位(個人)填報資訊基本不需要親自到辦稅服務大廳填寫,大多數通過網際網路皆可辦理。

  因為全國各地稅務機關徵收社會保險的徵收流程及環節存在差異,為了確保《公告》的適用性,本次修訂歸納了不同徵管模式地區適用文書,申報類文書中有4張文書適用社會保險費明細申報地區;檢查類及執法類文書是稅務機關開展評估(檢查)及執法時適用,並不涉及所有繳費單位(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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