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納稅人提供不動産經營租賃服務增值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6號)有關規定,加強對納稅人在本市跨區(縣)提供不動産經營性租賃服務的徵收管理,規範相關納稅人的稅務處理,統一各區縣操作,結合本市實際,本市制定了《納稅人跨區(縣)提供不動産經營性租賃服務增值稅徵收管理操作辦法(試行)》,(以下簡稱“公告”),對政策執行中的相關具體問題進行了明確。
為便於大家進一步對《公告》的理解,現將《公告》主要內容解讀如下:
一、公告擬定的背景
36號文和16號公告規定,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不動産經營性租賃服務,應按照規定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和計稅方法,向不動産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為確保上述規定的貫徹落實,我們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對跨區(縣)提供不動産經營性租賃服務的適用範圍、預徵率與預繳稅款的計算、預繳申報和發票代開等事項進行明確。
二、公告明確的主要內容
(一)關於適用範圍
單位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納稅人)在本市跨區(縣)提供不動産經營性租賃服務,適用本辦法。包括外省市納稅人在本市跨區(縣)出租不動産和本市納稅人在本市跨區(縣)出租不動産。
本市納稅人,不動産所在地與機構所在地在同一區縣的,不適用本辦法,直接在機構所在地申報納稅。
境外單位以經營性租賃方式在本市出租不動産的,按照試點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由承租方代扣代繳。
(二)預徵率和預繳稅款計算
1.明確租金收入不包含向承租方收取的押金,押金屬於合同雙方為保證合同履行而由承租方向出租方提供的一定金額的擔保,並且應在雙方約定的租賃期滿後由出租方全額返還給承租方,但如發生承租方以押金來抵充應付租金的情況,由於此時的押金已改變其本身性質,就應計入租金收入。
2.介紹了納稅人出租不動産的預徵率,並區分三種不同情況介紹了各自的預繳稅款計算方式。
納稅人在計算預繳稅額時,應注意不含稅銷售額的換算:一般計稅方法應預繳稅款=含稅銷售額÷(1+11%)×3%;簡易計稅方法應預繳稅款=含稅銷售額÷(1+5%)×5%;個體工商戶出租住房應預繳稅款=含稅銷售額÷(1+5%)×1.5%
(三)預繳申報
為了減輕納稅人的負擔,在所提交的資料中提示了部分資料僅在首次預繳申報時提供,作為該項應稅服務的基本資訊登記,在首次申報已提供這些資料的納稅人在以後申報中,資訊未發生變化的,無需再提供這些資料。
考慮到租賃服務如屬於轉租的,一般情況下轉租方無法提供産權人的産權證明原件,因此對於相關不動産權屬證明材料一律只要求提供複印件。
(四)代開發票
規定了2種不得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情況:
1.納稅人向其他個人出租不動産;
2.取得的租金收入享受免征增值稅優惠的。
三、明確享受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政策的納稅人,其取得的跨區縣不動産租金收入暫不實行預繳,需代開增值稅發票的,應向不動産所在地稅務機關申請代開。
四、明確辦法自2016年5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