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規範本市稅務行政處罰聽證程式,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上海市國家稅務局、上海市地方稅務局決定對《上海市稅務系統行政處罰聽證程式暫行辦法》進行修訂,並重新發佈《上海市稅務行政處罰聽證程式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現將《辦法》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稅務行政處罰聽證的定義
稅務行政處罰聽證,是指稅務機關擬對公民處以2000元(含)以上,對法人或其他組織處以1萬元(含)以上的罰款,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送達《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當事人提出行政處罰聽證申請的,依法審查受理行政處罰聽證申請、組織實施聽證。
二、稅務行政處罰聽證的組織主體
本市稅務系統各級稅務機關擬作出適用聽證程式的行政處罰的,該稅務機關為行政處罰聽證的組織主體。
三、稅務行政處罰聽證的適用範圍
對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含本數)罰款或者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出1萬元以上(含本數)罰款的行政處罰之前,應當向當事人送達《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告知當事人已經查明的違法事實、證據、行政處罰的法律依據和擬將給予的行政處罰,並告知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稅務行政處罰聽證的適用範圍包括對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含本數)罰款或者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出1萬元以上(含本數)罰款的行政處罰。
四、稅務行政處罰聽證參加人的範圍
聽證參加人包括案件調查人員、當事人及其代理人、與案件處理結果有直接利害關係的第三人及其代理人、證人、鑒定人、勘驗人、翻譯人員以及其他有關的人員。當事人是指被事先告知將受到適用聽證程式的行政處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案件調查人員是指稅務機關內部具體承辦行政處罰案件調查取證工作的人員。
五、稅務行政處罰聽證的提出時間
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自收到聽證告知書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向稅務機關書面提出聽證要求。當事人由於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況未在規定期限內提出聽證申請的,在障礙消除後五日以內,可以申請延長期限。申請是否准許,由組織聽證的稅務機關決定。當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未提出聽證要求的,視為放棄聽證權利,不得再要求聽證。
六、稅務行政處罰聽證的組織流程
聽證會組織流程由以下環節組成:一是聽證會舉行前,記錄員查明當事人和其他參加人身份,宣佈聽證紀律;二是聽證會開始時,聽證主持人核對當事人身份,宣佈案由,宣佈聽證會組成人員、記錄員名單,告知當事人有關權利;三是聽證會調查階段,在聽證主持人的主持下,案件調查人員和當事人進行質證、提問,出示證據等;四是聽證會辯論階段,案件調查人員、當事人和代理人可以對證據和案件情況發表意見並可以互相辯論,當事人作最後陳述;聽證會的全部過程應當製作聽證筆錄,並交當事人和其他參加人員審核無誤後簽字;五是聽證結束後,製作《稅務行政處罰聽證報告書》,連同聽證筆錄一併報告稅務機關負責人。
七、稅務行政處罰聽證報告書的效力
聽證報告和聽證筆錄應當作為稅務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重要依據。
八、《辦法》的生效日期
鋻於本規範性文件與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密切相關,且本次發佈為廢舊立新,為了更好地保障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