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際運輸船舶有關增值稅退稅政策(以下簡稱船舶退稅)規定,稅務總局配套制發了《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國際運輸船舶增值稅退稅管理辦法〉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明確船舶退稅備案、申報、辦理及後續管理等相關事宜,便利企稅雙方遵照執行。現解讀如下:
一、《公告》的適用範圍是什麼?
運輸企業從境內建造船舶企業購進的船舶,符合國際運輸船舶增值稅退稅政策條件的,按照《公告》規定申請退稅。
二、如何確定船舶退稅的退稅額?
《公告》明確,船舶退稅退還的增值稅額,為運輸企業購進船舶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稅額。
三、適用船舶退稅政策的運輸企業,如何辦理船舶退稅備案?
適用船舶退稅政策的運輸企業,應于首次申報船舶退稅時,憑以下資料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船舶退稅備案:一是內容填寫真實、完整的《出口退(免)稅備案表》及其電子數據。二是運輸企業從事國際運輸或港澳臺運輸業務的證明文件複印件。同時,為便利企業,《公告》明確,上述資料運輸企業可通過電子化方式提交。
四、辦理船舶退稅備案的企業,在填寫《出口退(免)稅備案表》時,有什麼需要注意的地方?
適用船舶退稅政策的運輸企業,在填寫《出口退(免)稅備案表》時,應在“是否提供零稅率應稅服務”欄次填寫“是”;“提供零稅率應稅服務代碼”欄次填寫“01(國際運輸服務)”;“出口退(免)稅管理類型”欄次填寫“船舶退稅運輸企業”。
五、已辦理船舶退稅備案的運輸企業,不再從事國際運輸業務的,是否需要向稅務機關辦理備案變更手續?如何辦理?
需要辦理。已辦理船舶退稅備案的運輸企業,發生船籍所有人變更、船籍港變更或不再從事國際運輸(或港澳臺運輸)業務等情形,不再符合船舶退稅政策條件的,應當自發生變化情形之日起30日內,持相關資料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備案變更。自條件變更之日起,運輸企業停止適用船舶退稅政策。
六、適用船舶退稅政策的運輸企業,應當如何申報辦理船舶退稅?
運輸企業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船舶退稅時,提供下列資料資訊: 一是船舶登記管理部門出具的載明船籍港資訊的《船舶所有權登記證書》複印件。二是運輸企業及購進船舶從事國際運輸和港澳臺運輸業務的證明文件複印件。三是《購進自用貨物退稅申報表》及其電子資訊,並在該表業務類型欄填寫“CBTS”,備註欄填寫“船舶退稅”。四是境內建造船舶企業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及其電子資訊,該發票應當已通過增值稅發票綜合服務平臺、電子發票服務平臺確認用途為“用於出口退稅”。同時,為便利企業,《公告》明確,上述資料可通過電子化方式提交。其中,前兩項資料,此前已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過的,如無變動,企業無需重復提供。
七、已辦理增值稅退稅的船舶發生船籍所有人變更、船籍港變更或不再從事國際運輸(或港澳臺運輸)業務等情形,不再符合船舶退稅政策條件的,運輸企業是否需要補繳已退稅款?
需要補繳。按照《公告》,已退稅船舶發生船籍所有人變更、船籍港變更或不再從事國際運輸(或港澳臺運輸)業務等情形,不再符合船舶退稅政策條件的,運輸企業應當在條件變更次月的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補繳已退稅款手續。應補繳稅款按以下公式計算得出:
應補繳稅款=購進船舶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註明的稅額×(凈值÷原值)
凈值=原值-累計折舊
八、運輸企業發生騙取船舶退稅等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如何處理?
運輸企業發生騙取船舶退稅的,主管稅務機關應追回已退稅款,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有關規定處理。
九、《公告》自發佈之日起施行,運輸企業在《公告》發佈前購進的符合船舶退稅政策條件、但尚未申報辦理退稅的船舶,是否可按本《公告》辦理退稅?
是的。《公告》發佈前運輸企業已購進的船舶,符合船舶退稅政策規定,但尚未申報辦理退稅的,按照本《公告》辦理船舶退稅相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