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范围

  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企业是指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

主办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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