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一)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享受减免增值税、个人所得税政策。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二)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享受减免增值税政策。

  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主办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800号 电话:021-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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