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財政局、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各區稅務局、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財政監督局、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各稅務分局:
經評估,《關於本市開展對部分個人住房徵收房産稅試點若干問題的通知》(滬財發〔2020〕18號)需繼續實施,有效期延長至2031年1月27日。
特此通知。
上海市財政局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
2026年1月26日
狀態: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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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評估,《關於本市開展對部分個人住房徵收房産稅試點若干問題的通知》(滬財發〔2020〕18號)需繼續實施,有效期延長至2031年1月27日。
特此通知。
上海市財政局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
2026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