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

  •《關於本市安置殘疾人就業單位減免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公告》(滬財發〔2020〕17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促進殘疾人就業增值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52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促進殘疾人就業增值稅優惠政策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33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安置殘疾人就業單位城鎮土地使用稅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121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安置殘疾人員就業有關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70號))

  •《關於本市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徵收管理的實施意見》(滬國稅流〔2008〕10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7〕92號)

  •《國家稅務總局民政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關於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徵管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7〕67號)

提交資料

  (一)即徵即退增值稅記錄資料

  1. 安置的殘疾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1至8級)》複印件。

  2. 安置的殘疾人的身份證明複印件。

  3.安置精神殘疾人的,提供精神殘疾人同意就業的書面聲明以及其法定監護人簽字或印章的證明精神殘疾人具有勞動條件和勞動意願的書面材料。

  (二)即徵即退增值稅申請資料

  1.《退(抵)稅申請審批表》。

  2.《安置殘疾人納稅人申請增值稅退稅聲明》。

  3.當期為殘疾人繳納社會保險費憑證的複印件及由納稅人加蓋公章確認的註明繳納人員、繳納金額、繳納期間的明細表。

  4.當期由銀行等金融機構或納稅人加蓋公章的按月為殘疾人支付工資的清單。

  特殊教育學校舉辦的企業,申請退還增值稅時,不提供資料3和資料4。  

  (三)直接申報免征增值稅項目

  相關資料留存備查

  (四)企業所得稅優惠主要留存備查資料

  1.為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按月足額繳納了企業所在區縣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政策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等社會保險證明資料;

  2.通過非現金方式支付工資薪酬的證明;

  3.安置殘疾職工名單及其《殘疾人證》或《殘疾軍人證》;

  4.與殘疾人員簽訂的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3號

  (五)減免城鎮土地使用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城鎮土地使用稅等“六稅一費”優惠事項資料留存備查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21號)規定,依法可以享受安置殘疾人就業單位城鎮土地使用稅政策的納稅人,實行“自行判別、申報享受、有關資料留存備查”辦理方式,申報時無須再向稅務機關提供有關資料。納稅人根據具體政策規定自行判斷是否符合優惠條件,符合條件的,納稅人申報享受稅收優惠,並將有關資料留存備查。納稅人對優惠事項留存備查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承擔法律責任。

辦理條件

  (一)享受限額即徵即退增值稅政策

  1. 納稅人(除盲人按摩機構外)月安置的殘疾人佔在職職工人數的比例不低於25%(含25%),並且安置的殘疾人人數不少於10人(含10人);

  盲人按摩機構月安置的殘疾人佔在職職工人數的比例不低於25%(含25%),並且安置的殘疾人人數不少於5人(含5人)。

  2. 依法與安置的每位殘疾人簽訂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

  3. 為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按月足額繳納了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

  4. 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向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於納稅人所在區縣適用的經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

  5. 納稅信用等級不為稅務機關評定的C級或D級

  6. 享受限額即徵即退增值稅政策僅適用於生産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提供營改增現代服務和生活服務稅目(不含文化體育服務和娛樂服務)範圍的服務取得的收入之和,佔其增值稅收入的比例達到50%的納稅人,但不適用於上述納稅人直接銷售外購貨物(包括商品批發和零售)以及銷售委託加工的貨物取得的收入。

  (二)享受所得稅加計扣除政策

  1. 依法與安置的每位殘疾人簽訂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並且安置的每位殘疾人在企業實際上崗工作。

  2. 為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按月足額繳納了企業所在區縣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政策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等社會保險。

  3. 定期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向安置的每位殘疾人實際支付了不低於企業所在區縣適用的經省級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

  4. 具備安置殘疾人上崗工作的基本設施。

  (三)城鎮土地使用稅政策

  對在一個納稅年度內月平均實際安置殘疾人就業人數佔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比例高於25%(含25%)且實際安置殘疾人人數高於10人(含10人)的單位。

優惠內容

  (一)增值稅

  1.對安置殘疾人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實行由稅務機關按納稅人安置殘疾人的人數,限額即徵即退增值稅的辦法。

  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每月可退還的增值稅具體限額,由縣級以上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所在區縣(含縣級市、旗)適用的經省(含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資標準的4倍確定。

  2. 對殘疾人個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免征增值稅。

  3. 殘疾人福利機構提供的育養服務免征增值稅。

  4. 殘疾人員本人為社會提供的服務免征增值稅。

  (二)企業所得稅

  企業安置殘疾人員的,在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的100%加計扣除。

  (三)城鎮土地使用稅  

  對在一個納稅年度內月平均實際安置殘疾人就業人數佔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比例高於25%(含25%)且實際安置殘疾人人數高於10人(含10人)的單位,免征該年度城鎮土地使用稅。

主辦單位: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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