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惠內容
(一)增值稅
1.對安置殘疾人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實行由稅務機關按納稅人安置殘疾人的人數,限額即徵即退增值稅的辦法。
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每月可退還的增值稅具體限額,由縣級以上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所在區縣(含縣級市、旗)適用的經省(含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資標準的4倍確定。
2. 對殘疾人個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免征增值稅。
3. 殘疾人福利機構提供的育養服務免征增值稅。
4. 殘疾人員本人為社會提供的服務免征增值稅。
(二)企業所得稅
企業安置殘疾人員的,在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的100%加計扣除。
(三)城鎮土地使用稅
對在一個納稅年度內月平均實際安置殘疾人就業人數佔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比例高於25%(含25%)且實際安置殘疾人人數高於10人(含10人)的單位,免征該年度城鎮土地使用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