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資料
(一)即徵即退增值稅記錄資料
1. 安置的殘疾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1至8級)》複印件。
2. 安置的殘疾人的身份證明複印件。
3.安置精神殘疾人的,提供精神殘疾人同意就業的書面聲明以及其法定監護人簽字或印章的證明精神殘疾人具有勞動條件和勞動意願的書面材料。
(二)即徵即退增值稅申請資料
1.《退(抵)稅申請審批表》。
2.《安置殘疾人納稅人申請增值稅退稅聲明》。
3.當期為殘疾人繳納社會保險費憑證的複印件及由納稅人加蓋公章確認的註明繳納人員、繳納金額、繳納期間的明細表。
4.當期由銀行等金融機構或納稅人加蓋公章的按月為殘疾人支付工資的清單。
特殊教育學校舉辦的企業,申請退還增值稅時,不提供資料3和資料4。
(三)直接申報免征增值稅項目
相關資料留存備查
(四)企業所得稅優惠主要留存備查資料
1.為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按月足額繳納了企業所在區縣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政策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等社會保險證明資料;
2.通過非現金方式支付工資薪酬的證明;
3.安置殘疾職工名單及其《殘疾人證》或《殘疾軍人證》;
4.與殘疾人員簽訂的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3號
(五)減免城鎮土地使用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城鎮土地使用稅等“六稅一費”優惠事項資料留存備查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21號)規定,依法可以享受安置殘疾人就業單位城鎮土地使用稅政策的納稅人,實行“自行判別、申報享受、有關資料留存備查”辦理方式,申報時無須再向稅務機關提供有關資料。納稅人根據具體政策規定自行判斷是否符合優惠條件,符合條件的,納稅人申報享受稅收優惠,並將有關資料留存備查。納稅人對優惠事項留存備查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承擔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