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海市科學技術委員會等關於印發<上海市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滬科規〔2019〕4號)
2.《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商務部 科技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將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所得稅政策推廣至全國實施的通知》(財稅〔2017〕79號)
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商務部 科技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將服務貿易創新發展試點地區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所得稅政策推廣至全國實施的通知》(財稅〔2018〕44號)
1.申請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需提交的材料(向科技部門提交)
詳見《上海市科學技術委員會等關於印發<上海市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滬科規〔2019〕4號)相關要求
2.留存備查資料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修訂後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3號),企業享受優惠事項採取“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的辦理方式。企業應當根據經營情況以及相關稅收規定自行判斷是否符合優惠事項規定的條件,符合條件的可以按照《目錄》列示的時間自行計算減免稅額,並通過填報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享受稅收優惠。同時,按照本辦法的規定歸集和留存相關資料備查。
需留存備查資料:
(1)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文件;
(2)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資料;
(3)優惠年度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收入總額、離岸服務外包業務收入總額佔本企業當年收入總額比例情況説明;
(4)企業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員工佔企業總職工總數比例情況説明。
1.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註冊的法人企業;
(2)從事《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認定範圍(試行)》(詳見附件)中的一種或多種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採用先進技術或具備較強的研發能力;
(3)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員工佔企業職工總數的50%以上;
(4)從事 《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認定範圍(試行)》 中的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佔企業當年總收入的50%以上;
(5)從事離岸服務外包業務取得的收入不低於企業當年總收入的35%。
從事離岸服務外包業務取得的收入,是指企業根據境外單位與其簽訂的委託合同,由本企業或其直接轉包的企業為境外單位提供 《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認定範圍(試行)》 中所規定的資訊技術外包服務( ITO )、技術性業務流程外包服務( BPO )和技術性知識流程外包服務( KPO ) ,而從上述境外單位取得的收入。
附件: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認定範圍(試行)
2.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服務貿易類)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服務貿易類)須符合的條件及認定管理事項,按照 《財政部 稅務總局 商務部 科技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將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所得稅政策推廣至全國實施的通知 》(財稅〔2017〕79 號)的相關規定執行。其中,企業須滿足的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領域範圍按照所附《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領域範圍(服務貿易類)))執行。
附件: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領域範圍(服務貿易類)
企業所得稅:
1.自2017年1月1日起,對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2.自2018年1月1日起,對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服務貿易類),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