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條件

  1.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註冊的法人企業;

  (2)從事《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認定範圍(試行)》(詳見附件)中的一種或多種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採用先進技術或具備較強的研發能力;

  (3)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員工佔企業職工總數的50%以上;

  (4)從事 《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認定範圍(試行)》 中的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佔企業當年總收入的50%以上;

  (5)從事離岸服務外包業務取得的收入不低於企業當年總收入的35%。

  從事離岸服務外包業務取得的收入,是指企業根據境外單位與其簽訂的委託合同,由本企業或其直接轉包的企業為境外單位提供 《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認定範圍(試行)》 中所規定的資訊技術外包服務( ITO )、技術性業務流程外包服務( BPO )和技術性知識流程外包服務( KPO ) ,而從上述境外單位取得的收入。

  附件: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認定範圍(試行) 

  2.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服務貿易類)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服務貿易類)須符合的條件及認定管理事項,按照 《財政部 稅務總局 商務部 科技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將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所得稅政策推廣至全國實施的通知 》(財稅〔2017〕79 號)的相關規定執行。其中,企業須滿足的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領域範圍按照所附《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領域範圍(服務貿易類)))執行。

  附件: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領域範圍(服務貿易類)

主辦單位: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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