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通過公益性群眾團體的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事項的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0號)
2.《財政部 稅務總局 民政部關於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確認有關銜接事項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民政部公告2021年第3號)
(二)政策主要內容
1.企業或個人通過公益性群眾團體用於符合法律規定的公益慈善事業捐贈支出,准予按稅法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2.為鼓勵社會公益性捐贈,做好《財政部 稅務總局 民政部關於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事項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號)與相關文件的銜接工作,並考慮新冠肺炎疫情影響,確認2020年度——2022年度和2021年度——2023年度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時的部分條件按該文規定處理。
(三)政策要點解析
1.公益慈善事業
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第三條對公益事業範圍的規定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第三條對慈善活動範圍的規定。
2.公益性群眾團體
包括依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不需進行社團登記的人民團體以及經國務院批准免予登記的社會團體(以下統稱群眾團體),且按規定條件和程式已經取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
3.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確認
(1)由中央機構編制部門直接管理其機構編制的群眾團體,向財政部、稅務總局報送材料;
(2)由縣級以上地方各級機構編制部門直接管理其機構編制的群眾團體,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財政、稅務部門報送材料;
(3)對符合條件的公益性群眾團體,按照上述管理許可權,由財政部、稅務總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稅務部門分別聯合公佈名單。企業和個人在名單所屬年度內向名單內的群眾團體進行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可以按規定進行稅前扣除。
(4)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確認對象包括:
①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將於當年末到期的公益性群眾團體;
②已被取消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但又重新符合條件的群眾團體;
③尚未取得或資格終止後未取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群眾團體。
(5)每年年底前,省級以上財政、稅務部門按許可權完成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確認和名單發佈工作,並按本條第(4)項規定的不同審核對象,分別列示名單及其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起始時間。
4.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適用範圍及有效期
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在全國範圍內有效,有效期為三年。
5.捐贈票據
公益性群眾團體在接受捐贈時,應按照行政管理級次分別使用由財政部或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監(印)制的公益事業捐贈票據,並加蓋本單位的印章;對個人索取捐贈票據的,應予以開具。
企業或個人將符合條件的公益性捐贈支出進行稅前扣除,應當留存相關票據備查。
6.公益慈善事業支出和管理費用比例
(1)確認2020年度——2022年度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時,在民政部門依法登記的慈善組織和其他社會組織2018年和2019年的公益慈善事業支出和管理費用比例,可按照《民政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關於慈善組織開展慈善活動年度支出和管理費用的規定〉的通知》(民發〔2016〕189號)有關規定執行。
(2)確認2021年度——2023年度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時,在民政部門依法登記的慈善組織和其他社會組織2019年和2020年的公益慈善事業支出和管理費用比例,可按照《民政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關於慈善組織開展慈善活動年度支出和管理費用的規定〉的通知》(民發〔2016〕189號)有關規定執行。
7.社會組織的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和評估等級
確認2020年度——2022年度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時,可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1)在民政部門依法登記的慈善組織和其他社會組織2018年至本公告發佈之日最近一期的評估等級達到3A以上(含3A)。對於2019年成立的社會組織,以及2019年至本公告發佈之日已接受評估但尚未出具結論的社會組織,確認資格時可暫不考慮其評估等級。
(2)確認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時,可暫不考慮社會組織的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
(3)按照本條取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在資格有效期內,應取得3A以上(含3A)評估等級,且取得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