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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新政(優惠政策篇)——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有關稅收政策

發佈時間:2024-02-20 1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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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文件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完善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7號)

  (2)《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資訊化部關於提高積體電路和工業母機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比例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資訊化部公告2023年第44號)

  (3)《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關於優化預繳申報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公告2023年第11號)

  (二)政策及文件主要內容

  1.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産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100%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産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無形資産成本的200%在稅前攤銷。  

  2.積體電路企業和工業母機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産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在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間,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120%在稅前扣除;形成無形資産的,在上述期間按照無形資産成本的220%在稅前攤銷。

  3.企業7月份預繳申報第2季度(按季預繳)或6月份(按月預繳)企業所得稅時,能準確歸集核算研發費用的,可以結合自身生産經營實際情況,自主選擇就當年上半年研發費用享受加計扣除政策。企業10月份預繳申報第3季度(按季預繳)或9月份(按月預繳)企業所得稅時,能準確歸集核算研發費用的,企業可結合自身生産經營實際情況,自主選擇就當年前三季度研發費用享受加計扣除政策。採取“真實發生、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的辦理方式。

  (三)政策要點解析

  1.積體電路企業是指國家鼓勵的積體電路生産、設計、裝備、材料、封裝、測試企業。具體按以下條件確定:

  (1)國家鼓勵的積體電路生産企業是指符合《財政部 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資訊化部關於促進積體電路産業和軟體産業高品質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資訊化部公告2020年第45號)第一條規定的生産企業或項目歸屬企業,企業清單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資訊化部會同財政部、稅務總局等部門制定。

  (2)國家鼓勵的積體電路設計企業是指符合《財政部 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資訊化部關於促進積體電路産業和軟體産業高品質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資訊化部公告2020年第45號)第四條規定的重點積體電路設計企業,企業清單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資訊化部會同財政部、稅務總局等部門制定。

  (3)國家鼓勵的積體電路裝備、材料、封裝、測試企業是指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資訊化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9號)》規定條件的企業。如有更新,從其規定。

  2.工業母機企業是指生産銷售符合本公告附件《先進工業母機産品基本標準》産品的企業,具體適用條件和企業清單由工業和資訊化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稅務總局等部門制定。

  3.提高積體電路和工業母機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比例優惠政策,採用清單管理的,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資訊化部于每年3月底前按規定向財政部、稅務總局提供上一年度可享受優惠的企業清單;不採取清單管理的,稅務機關可按《財政部 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資訊化部關於促進積體電路産業和軟體産業高品質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資訊化部公告2020年第45號)規定的核查機制轉請發展改革、工業和資訊化部門進行核查。

  4.對7月份預繳申報期未選擇享受優惠的企業,在10月份預繳申報或年度匯算清繳時能夠準確歸集核算研發費用的,可結合自身生産經營實際情況,自主選擇在10月份預繳申報或年度匯算清繳時統一享受。

  對10月份預繳申報期未選擇享受優惠的企業,在年度匯算清繳時能夠準確歸集核算研發費用的,可結合自身生産經營實際情況,自主選擇在年度匯算清繳時統一享受。

  企業依據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支出,自行計算加計扣除金額,填報《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享受稅收優惠,並根據享受加計扣除優惠的研發費用情況(上半年或前三季度)填寫《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明細表》(A107012)。《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明細表》(A107012)與規定的其他資料一併留存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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