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鼓勵企業研發創新,促進積體電路産業和工業母機産業高品質發展,現就有關企業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公告如下:
一、積體電路企業和工業母機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産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在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間,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120%在稅前扣除;形成無形資産的,在上述期間按照無形資産成本的220%在稅前攤銷。
二、第一條所稱積體電路企業是指國家鼓勵的積體電路生産、設計、裝備、材料、封裝、測試企業。具體按以下條件確定:
(一)國家鼓勵的積體電路生産企業是指符合《財政部 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資訊化部關於促進積體電路産業和軟體産業高品質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資訊化部公告2020年第45號)第一條規定的生産企業或項目歸屬企業,企業清單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資訊化部會同財政部、稅務總局等部門制定。
(二)國家鼓勵的積體電路設計企業是指符合《財政部 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資訊化部關於促進積體電路産業和軟體産業高品質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資訊化部公告2020年第45號)第四條規定的重點積體電路設計企業,企業清單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資訊化部會同財政部、稅務總局等部門制定。
(三)國家鼓勵的積體電路裝備、材料、封裝、測試企業是指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資訊化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9號)》規定條件的企業。如有更新,從其規定。
三、第一條所稱工業母機企業是指生産銷售符合本公告附件《先進工業母機産品基本標準》産品的企業,具體適用條件和企業清單由工業和資訊化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稅務總局等部門制定。
四、企業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徑和管理要求,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於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於企業委託境外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64號)等文件相關規定執行。
五、本公告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採用清單管理的,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資訊化部于每年3月底前按規定向財政部、稅務總局提供上一年度可享受優惠的企業清單;不採取清單管理的,稅務機關可按《財政部 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資訊化部關於促進積體電路産業和軟體産業高品質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資訊化部公告2020年第45號)規定的核查機制轉請發展改革、工業和資訊化部門進行核查。
特此公告。
附件:先進工業母機産品基本標準
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資訊化部
2023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