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務院關於印發新時期促進積體電路産業和軟體産業高品質發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國發〔2020〕8號)有關要求,為促進積體電路産業和軟體産業高品質發展,現就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公告如下:
一、國家鼓勵的積體電路線寬小于28奈米(含),且經營期在15年以上的積體電路生産企業或項目,第一年至第十年免征企業所得稅;國家鼓勵的積體電路線寬小于65奈米(含),且經營期在15年以上的積體電路生産企業或項目,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國家鼓勵的積體電路線寬小于130奈米(含),且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積體電路生産企業或項目,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對於按照積體電路生産企業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優惠期自獲利年度起計算;對於按照積體電路生産項目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優惠期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産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計算,積體電路生産項目需單獨進行會計核算、計算所得,併合理分攤期間費用。
國家鼓勵的積體電路生産企業或項目清單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資訊化部會同財政部、稅務總局等相關部門制定。
二、國家鼓勵的線寬小于130奈米(含)的積體電路生産企業,屬於國家鼓勵的積體電路生産企業清單年度之前5個納稅年度發生的尚未彌補完的虧損,准予向以後年度結轉,總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10年。
三、國家鼓勵的積體電路設計、裝備、材料、封裝、測試企業和軟體企業,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國家鼓勵的積體電路設計、裝備、材料、封裝、測試企業和軟體企業條件,由工業和資訊化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稅務總局等相關部門制定。
四、國家鼓勵的重點積體電路設計企業和軟體企業,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業所得稅,接續年度減按1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國家鼓勵的重點積體電路設計和軟體企業清單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資訊化部會同財政部、稅務總局等相關部門制定。
五、符合原有政策條件且在2019年(含)之前已經進入優惠期的企業或項目,2020年(含)起可按原有政策規定繼續享受至期滿為止,如也符合本公告第一條至第四條規定,可按本公告規定享受相關優惠,其中定期減免稅優惠,可按本公告規定計算優惠期,並就剩餘期限享受優惠至期滿為止。符合原有政策條件,2019年(含)之前尚未進入優惠期的企業或項目,2020年(含)起不再執行原有政策。
六、積體電路企業或項目、軟體企業按照本公告規定同時符合多項定期減免稅優惠政策條件的,由企業選擇其中一項政策享受相關優惠。其中,已經進入優惠期的,可由企業在剩餘期限內選擇其中一項政策享受相關優惠。
七、本公告規定的優惠,採取清單進行管理的,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資訊化部于每年3月底前按規定向財政部、稅務總局提供上一年度可享受優惠的企業和項目清單;不採取清單進行管理的,稅務機關按照財稅〔2016〕49號第十條的規定轉請發展改革、工業和資訊化部門進行核查。
八、積體電路企業或項目、軟體企業按照原有政策規定享受優惠的,稅務機關按照財稅〔2016〕49號第十條的規定轉請發展改革、工業和資訊化部門進行核查。
九、本公告所稱原有政策,包括:《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鼓勵軟體産業和積體電路産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7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資訊化部關於進一步鼓勵積體電路産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6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資訊化部關於軟體和積體電路産業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49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資訊化部關於積體電路生産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27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積體電路設計和軟體産業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68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積體電路設計企業和軟體企業2019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適用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29號)。
十、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執行。財稅〔2012〕27號第二條中“經認定後,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的規定和第四條“國家規劃佈局內的重點軟體企業和積體電路設計企業,如當年未享受免稅優惠的,可減按1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同時停止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資訊化部
2020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