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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

關於調整海南自由貿易港原輔料“零關稅”政策的通知

發佈時間:2025-02-05 1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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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財關稅〔2025〕1號

發文單位: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

發文日期:2025-01-24

狀態:全文有效

海南省財政廳,海口海關,國家稅務總局海南省稅務局:

  為進一步擴大政策效應,支援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現將海南自由貿易港原輔料“零關稅”政策調整事項通知如下:

  一、增加未烘焙咖啡、乙烯、機器零件等297項商品至海南自由貿易港“零關稅”原輔料清單,具體範圍見附件。

  二、對《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關於海南自由貿易港原輔料“零關稅”政策的通知》(財關稅〔2020〕42號)第三條所列維修情形,增加如下內容:

  用於維修按照《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關於海南自由貿易港交通工具及遊艇“零關稅”政策的通知》(財關稅〔2020〕54號)、《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關於海南自由貿易港自用生産設備“零關稅”政策的通知》(財關稅〔2021〕7號)、《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關於調整海南自由貿易港自用生産設備“零關稅”政策的通知》(財關稅〔2022〕4號)進口的“零關稅”遊艇、自用生産設備(含相關零部件),免征進口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

  未徵得海關同意並補繳進口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零關稅”零部件不得挪作他用。

  三、將《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關於海南自由貿易港原輔料“零關稅”政策的通知》(財關稅〔2020〕42號)第四條修改為:

  “零關稅”原輔料僅限海南自由貿易港內企業生産使用,接受海關監管,不得轉讓。因企業依法破産等原因,確需轉讓“零關稅”原輔料的,轉讓前應徵得海關同意並辦理補繳稅款等手續。其中,“零關稅”原輔料轉讓給符合享受政策條件主體的,免征進口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零關稅”原輔料加工製造的貨物轉讓時,需補繳原輔料的進口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上述轉讓行為,照章徵收國內環節增值稅、消費稅。

  “零關稅”原輔料及加工製造的貨物出口,按現行出口貨物有關稅收政策執行。

  四、原輔料“零關稅”政策其他內容繼續執行《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關於海南自由貿易港原輔料“零關稅”政策的通知》(財關稅〔2020〕42號)有關規定。

  五、本通知自2025年2月1日起實施。

  附件:海南自由貿易港“零關稅”原輔料增補清單

  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

  2025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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