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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

關於實行稅種綜合申報的公告

發佈時間:2020-05-29 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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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公告2020年第3號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

發文日期:2020-05-28
索引號:SY00242785X0202000028
主題分類: 政策文件

名稱: 關於實行稅種綜合申報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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狀態:全文有效

  為推動“放管服”改革提質增效,進一步精簡涉稅資料報送,減少報表報送次數,優化納稅申報流程,提升稅收治理能力和治理水準,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開展2020年“便民辦稅春風行動”的意見》(稅總發〔2020〕11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深化稅務系統“放管服”改革優化稅收環境的若干意見》(稅總發〔2017〕101號)要求,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決定實行稅種綜合申報,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實行稅種綜合申報

  自2020年7月1日起,納稅人需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預繳)、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産稅、土地增值稅、印花稅中一個或多個稅種時,可選擇稅種綜合申報。其中,企業所得稅納稅人暫不涵蓋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

  納稅人可通過上海市電子稅務局、網上電子申報企業端進行稅種綜合申報。

  二、調整相關稅種納稅期限

  (一)城鎮土地使用稅和房産稅

  城鎮土地使用稅和房産稅實行按季申報繳納,納稅人應當於季度終了之日起十五日內申報並繳納稅款。

  (二)土地增值稅

  房地産開發企業轉讓開發建造的房地産,土地增值稅實行按季申報繳納,納稅人應當於季度終了之日起十五日內申報並繳納稅款。

  (三)印花稅

  印花稅按季或者按次計徵。實行按季計徵的,納稅人應當於季度終了之日起十五日內申報並繳納稅款。

  三、施行時間

  本公告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二條關於納稅期限的有關規定,2020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納稅人可選擇按原納稅期限和方式申報繳納稅款。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關於調整住宅開發項目土地增值稅預徵辦法的公告》(上海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0年第1號)第六條、《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關於本市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等級具體範圍和繳納期限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公告2019年第1號)第二條、《上海市稅務局關於機關、人民團體、軍隊和企事業單位房産稅、車船使用稅徵收日期的通知》(滬稅政二〔1987〕238號)廢止。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

  2020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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