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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稅務總局 住房城鄉建設部

關於促進房地産市場平穩健康發展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

發佈時間:2024-11-14 0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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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 住房城鄉建設部公告2024年第16號

發文單位:財政部 稅務總局 住房城鄉建設部

發文日期:2024-11-12

狀態:全文有效

  為促進房地産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現就相關稅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關於住房交易契稅政策

  (一)對個人購買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員範圍包括購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積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減按1%的稅率徵收契稅;面積為140平方米以上的,減按1.5%的稅率徵收契稅。

  (二)對個人購買家庭第二套住房,面積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減按1%的稅率徵收契稅;面積為140平方米以上的,減按2%的稅率徵收契稅。

  家庭第二套住房是指已擁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購買的第二套住房。

  (三)納稅人申請享受稅收優惠的,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家庭成員資訊證明和購房所在地的房地産管理部門出具的納稅人家庭住房情況書面查詢結果。具備部門資訊共用條件的,納稅人可授權主管稅務機關通過資訊共用方式取得相關資訊;不具備資訊共用條件,且納稅人不能提交相關證明材料的,納稅人可按規定適用告知承諾制辦理,報送相應的《稅務證明事項告知承諾書》,並對承諾的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

  (四)具體操作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稅務、房地産管理部門制定。

  二、關於有關城市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標準後相關土地增值稅、增值稅政策

  (一)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標準的城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納稅人建造普通標準住宅出售,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繼續免征土地增值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一條,有關城市的具體執行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具體執行標準公佈後,稅務機關新受理清算申報的項目,以及在具體執行標準公佈前已受理清算申報但未出具清算審核結論的項目,按新公佈的標準執行。具體執行標準公佈前出具清算審核結論的項目,仍按原標準執行。

  (二)北京市、上海市、廣州市和深圳市,凡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標準的,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標準後,與全國其他地區適用統一的個人銷售住房增值稅政策,對該城市個人將購買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免征增值稅。《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3《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第五條第一款有關內容和第二款相應停止執行。

  三、本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執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調整房地産交易環節契稅 營業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23號)同時廢止。2024年12月1日前,個人銷售、購買住房涉及的增值稅、契稅尚未申報繳納的,符合本公告規定的可按本公告執行。

  特此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  住房城鄉建設部

  2024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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