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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

發佈時間:2016-03-24 1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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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財稅〔2016〕36號

發文單位: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發文日期:2016-03-23

狀態:部分有效

註釋:附件3《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第五條第一款有關內容和第二款相應停止執行。 參見:《財政部 稅務總局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促進房地産市場平穩健康發展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住房城鄉建設部公告2024年第16號)。條款失效。附件3《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第一條第(二十四)款規定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增值稅免稅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起停止執行。參見:《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租入固定資産進項稅額抵扣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9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

  經國務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國範圍內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以下稱營改增)試點,建築業、房地産業、金融業、生活服務業等全部營業稅納稅人,納入試點範圍,由繳納營業稅改為繳納增值稅。現將《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和《跨境應稅行為適用增值稅零稅率和免稅政策的規定》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本通知附件規定的內容,除另有規定執行時間外,自2016年5月1日起執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政策的補充通知》(財稅〔2013〕121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將電信業納入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4〕43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國際水路運輸增值稅零稅率政策的補充通知》(財稅〔2014〕50號)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影視等出口服務適用增值稅零稅率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8號),除另有規定的條款外,相應廢止。

  各地要高度重視營改增試點工作,切實加強試點工作的組織領導,週密安排,明確責任,採取各種有效措施,做好試點前的各項準備以及試點過程中的監測分析和宣傳解釋等工作,確保改革的平穩、有序、順利進行。遇到問題請及時向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反映。

  附件:1.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

     2.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

     3.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

     4.跨境應稅行為適用增值稅零稅率和免稅政策的規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2016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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