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國務院批准,電信業納入營業稅改徵增值稅(以下稱營改增)試點。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稱境內)提供電信業服務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納稅人,應當按照本通知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的規定繳納增值稅,不再繳納營業稅。
二、電信業服務納入財稅[2013]106號文件規定的應稅服務範圍。具體應稅服務範圍註釋為:
電信業,是指利用有線、無線的電磁系統或者光電系統等各種通信網路資源,提供語音通話服務,傳送、發射、接收或者應用圖像、短信等電子數據和資訊的業務活動。包括基礎電信服務和增值電信服務。
基礎電信服務,是指利用固網、移動網、衛星、網際網路,提供語音通話服務的業務活動,以及出租或者出售頻寬、波長等網路元素的業務活動。
增值電信服務,是指利用固網、移動網、衛星、網際網路、有線電視網路,提供短信和彩信服務、電子數據和資訊的傳輸及應用服務、網際網路接入服務等業務活動。衛星電視信號落地轉接服務,按照增值電信服務計算繳納增值稅。
三、提供基礎電信服務,稅率為11%。提供增值電信服務,稅率為6%。
四、納稅人提供電信業服務時,附帶贈送用戶識別卡、電信終端等貨物或者電信業服務的,應將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進行分別核算,按各自適用的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五、中國行動通訊集團公司、中國聯合網路通信集團有限公司、中國電信集團公司及其成員單位通過手機短信公益特服號為公益性機構(名單見附件)接受捐款服務,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給公益性機構捐款後的餘額為銷售額。
六、境內單位和個人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單位提供電信業服務,免征增值稅。
七、以積分兌換形式贈送的電信業服務,不徵收增值稅。
八、在2015年12月31日以前,境內單位中的一般納稅人通過衛星提供的語音通話服務、電子數據和資訊的傳輸服務,可以選擇按照簡易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
九、《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營業稅稅目註釋(試行稿)>的通知》(國稅發[1993]149號)中,郵電通信業稅目停止執行。
十、本通知自2014年6月1日起執行。各地要高度重視電信業營改增試點工作,切實加強試點工作的組織領導,週密安排,明確責任,採取各種有效措施,做好試點前的各項準備以及試點過程中的監測分析和宣傳解釋等工作,確保改革的平穩、有序、順利進行。遇到問題及時向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反映。
附件:手機短信公益特服號及公益性機構名單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2014年4月29日
附件:
手機短信公益特服號及公益性機構名單
單位名稱 |
公益機構名稱 |
特服號碼 |
中國行動通訊集團公司 |
中國紅十字會 |
10699993 |
中國聯合網路通信有限公司 |
中國紅十字會 |
10699993 |
中國行動通訊集團公司 |
中華環境保護基金會 |
10660888 |
中國行動通訊集團公司 |
中國兒童少年基金會 |
10699958 |
中國行動通訊集團公司 |
中華健康快車基金會 |
10699995 |
中國行動通訊集團公司 |
中國綠化基金會 |
10699969 |
中國聯合網路通信有限公司 |
中國綠化基金會 |
10699969 |
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中國綠化基金會 |
10699969 |
中國行動通訊集團公司 |
中國社會工作協會 |
10699919 |
中國聯合網路通信有限公司 |
中國社會工作協會 |
10699919 |
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中國社會工作協會 |
10699919 |
中國行動通訊集團公司 |
中國青少年發展基金會 |
10699966 |
中國行動通訊集團公司 |
中國扶貧基金會 |
10699999 |
中國聯合網路通信有限公司 |
中國扶貧基金會 |
10699999 |
中國行動通訊集團公司 |
中國華僑公益基金會 |
10699996 |
中國聯合網路通信有限公司 |
中國華僑公益基金會 |
10699996 |
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中國華僑公益基金會 |
10699996 |
中國行動通訊集團公司 |
中國婦女發展基金會 |
10699988 |
中國行動通訊集團公司 |
中國紅十字基金會 |
10699990 |
中國聯合網路通信有限公司 |
中國紅十字基金會 |
10699990 |
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中國紅十字基金會 |
10699990 |
中國行動通訊集團公司 |
中國宋慶齡基金會 |
10699998 |
中國聯合網路通信有限公司 |
中國宋慶齡基金會 |
10699998 |
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中國宋慶齡基金會 |
1069999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