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財政局、退役軍人事務局,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各區稅務局,市財政監督局,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第三稅務分局: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退役軍人部關於進一步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21號)和《財政部 稅務總局 關於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號公告)相關規定,經評估並報經市政府同意,《上海市財政局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 上海市退役軍人事務局關於轉發〈財政部 稅務總局 退役軍人部關於進一步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滬財發〔2019〕2號)需繼續實施,有效期延長至2023年12月31日,文中規定的稅收政策執行期限相應延長至2023年12月31日。
特此通知。
上海市財政局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
上海市退役軍人事務局
2022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