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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捲煙消費稅政策調整後納稅申報有關問題的公告

發佈時間:2015-05-18 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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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5號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發文日期:2015-05-12
廢止日期:2023-05-26

狀態:全文廢止失效

註釋:全文失效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公佈全文和部分條款失效廢止的稅務規範性文件目錄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8號)。條款廢止。第二條及附件2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 消費稅與附加稅費申報表整合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0號)。第二條及附件2暫停執行。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簡並稅費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9號)。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捲煙消費稅的通知》(財稅〔2015〕60號)規定,現將捲煙批發環節消費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捲煙批發環節消費稅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2015年5月1日至2015年5月31日的消費稅,按以下過渡方式辦理納稅申報:

  (一)納稅人按稅款所屬期分段填寫紙質《捲煙批發環節消費稅納稅申報表(過渡期)》(附件1),其中:

  1.所屬期為2015年5月1日至2015年5月9日的捲煙消費稅,納稅人依據調整前的捲煙批發環節消費稅稅率計算填寫。

  2.所屬期為2015年5月10日至2015年5月31日的捲煙消費稅,納稅人依據調整後的捲煙批發環節消費稅稅率計算填寫。

  (二)納稅人于2015年6月申報期內,將紙質申報資料及《捲煙批發企業月份銷售明細清單》電子數據一併報送主管稅務機關。納稅申報資料不完整、邏輯關係不符的,納稅人應補充、修改後重新報送。

  二、納稅人辦理稅款所屬期為2015年6月及以後的捲煙批發環節消費稅納稅申報,使用調整後的《捲煙批發環節消費稅納稅申報表》(附件2)申報納稅。

  本公告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捲煙批發環節消費稅納稅申報表(過渡期)

  2.捲煙批發環節消費稅納稅申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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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稅務總局

  2015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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