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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國壽投資控股有限公司相關稅收問題的公告

發佈時間:2013-01-25 1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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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2號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發文日期:2013-01-07

狀態:部分有效

註釋:第三條、第四條失效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公佈全文和部分條款失效廢止的稅務規範性文件目錄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8號)。第五條中有關契稅的規定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契稅納稅服務與徵收管理若干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5號)。廢止第五條中有關印花稅的規定。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等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4號)。

  經財政部批准,中國人壽保險(集團)公司將其重組改制後留存資産劃轉至全資子公司國壽投資控股有限公司。現將國壽投資控股有限公司有關稅收問題公告如下:

  一、國壽投資控股有限公司在全國各地擁有房産的,應當按照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的規定,向房産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二、國壽投資控股有限公司在各地發生固定資産應稅銷售行為時,由該公司統一開票收款的,由該公司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增值稅。如果該公司委託其他公司銷售的,則應按代銷貨物徵收增值稅的規定,由該公司和受託公司分別於各自的機構所在地繳納增值稅。

  三、國壽投資控股有限公司對原屬於中國人壽保險(集團)公司重組改制存量資産取得的財産租賃業務收入應繳納的營業稅由該公司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四、國壽投資控股有限公司企業所得稅的申報繳納,按照企業所得稅的有關規定執行。

  五、國壽投資控股有限公司在全國各地(公司總部所在地除外)的財産所涉及的房産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契稅等地方稅種,可由中國人壽保險(集團)公司控股的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代理向財産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涉及的車船稅、印花稅,可由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代理繳納。

  本公告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國人壽保險(集團)公司重組改制後有關稅務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4〕852號)第一、二、五條和第三條關於財産租賃業務收入的有關規定同時廢止。對本公告生效以前國壽投資控股有限公司已完成稅款繳納的,不再做納稅入庫地點調整。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3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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