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範重大稅務案件審理流程,提升工作品質和效率,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進一步落實稅收工作標準化建設,現將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制定的《上海市重大稅務案件審理辦法》予以發佈,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2016年6月21日
上海市重大稅務案件審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強化依法治稅,推進科學民主決策,提高稅收執法品質,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防範稅收執法風險,強化稅收執法監督制約機制,規範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工作,根據《重大稅務案件審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4號)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以下簡稱市局)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工作。
第三條 市局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工作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正、效率的原則,注重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第二章 機構和職責
第四條 市局設立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局審理委員會),市局審理委員會實行主任負責制。
市局審理委員會主任由市局局長擔任,副主任由市局其他領導擔任。成員單位包括政策法規處、貨物和勞務稅處、進出口稅收管理處、所得稅處、國際稅務管理處、財産和行為稅處、納稅服務處(大企業稅收管理處)、徵管和科技發展處、稽查處、督察內審處、監察室等。各成員單位主要負責人擔任市局審理委員會委員。
市局審理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設在政策法規處,辦公室主任由政策法規處主要負責人兼任。
第五條 市局審理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本市重大稅務案件審理辦法;
(二)制定市局審理委員會的具體議事規則;
(三)審查辦案單位提出的處理意見;
(四)指導監督本市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工作。
第六條 市局審理委員會辦公室是市局審理委員會日常辦事機構,工作職責如下:
(一)受理、審核提請審理的重大稅務案件材料;
(二)向市局審理委員會成員單位分送書面審理所需的案件材料;
(三)匯總市局審理委員會成員單位的書面審理意見,提出初審意見;
(四)負責市局審理委員會會議相關事務,草擬會議紀要;
(五)草擬《重大稅務案件審理意見書》;
(六)辦理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工作的有關統計、報告和歸檔等日常事務;
(七)承辦市局審理委員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七條 市局審理委員會成員單位應當根據部門職責,分工負責,參加案件審理,提出審理意見。
辦案單位負責提交重大稅務案件證據材料、擬作稅務處理處罰意見、舉行聽證。
辦案單位為獨立執法主體,對其提交的案件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準確性以及擬作出的稅務處理處罰意見負責。
第三章 審理範圍
第八條 市局重大稅務案件審理範圍包括:
(一)查補稅款2000萬元以上(含2000萬元)的稅務案件;
(二)市局審理委員會成員單位認為案情複雜、影響重大,由市局審理委員會辦公室報請市局審理委員會主任批准審理的案件;
(三)其他需要市局審理委員會審理的案件。
第九條 辦案單位應當在每季度終了後5個工作日內將重大案件審理情況備案表送市局審理委員會辦公室備案。
第四章 提請和受理
第十條 對本辦法第八條所列重大稅務案件,辦案單位應當在內部審理程式終結後5個工作日內,將案件提請市局審理委員會審理。辦案單位內部審理程式應當包括分局集體審理。
第十一條 辦案單位提請市局審理委員會審理案件,應當提交以下案件材料:
(一)重大稅務案件審理案卷交接單;
(二)《重大稅務案件審理提請書》;
(三)辦案單位內部執法文書(稽查報告等);
(四)主管稅務機關對案件處理的反饋意見(直屬稽查局提供);
(五)聽證材料;
(六)相關證據材料。
第十二條 市局審理委員會辦公室收到辦案單位提請審理的案件材料,應當辦理相關交接手續,自收到材料後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並根據以下情況處理:
(一)提請審理的案件屬於本辦法規定的審理範圍,且提交材料符合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予以受理;
(二)提請審理的案件屬於本辦法規定的審理範圍,但未按本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提交相關材料的,要求辦案單位補正材料;
(三)提請審理的案件不屬於本辦法規定的審理範圍的,報市局審理委員會主任或其授權的副主任批准後,不予受理。
第五章 審理程式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十三條 市局審理委員會審理案件採取書面審理與會議審理相結合的方式。案件一般先經書面審理程式審理,對書面審理存在爭議的案件以及特殊案件採取會議審理程式審理。
第十四條 市局重大稅收案件應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作出審理決定,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審理決定的,經市局審理委員會主任或其授權的副主任批准,可適當延長,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15日。
審理中補正材料、補充調查的時間,以及向上級機關請示或徵求有權機關意見的時間,不計入審理期限。
第十五條 市局審理委員會成員單位對案件進行書面審理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案件事實是否清楚;
(二)證據是否充分、確鑿;
(三)執法程式是否合法;
(四)適用的法律依據是否正確;
(五)案件定性是否準確;
(六)擬處理意見是否合法適當。
第二節 書面審理
第十六條 市局審理委員會辦公室自批准受理重大稅務案件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重大稅務案件審理提請書》及必要的案件材料分送市局審理委員會成員單位進行書面審理。
第十七條 市局審理委員會成員單位應在收到市局審理委員會辦公室分送的案件材料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審理意見送市局審理委員會辦公室。
第十八條 市局審理委員會成員單位應當認真履行職責,對案件涉及本單位法定職責範圍內的事項進行重點審核,提出明確的審理意見。所出具的審理意見應當詳細闡述理由、列明法律依據。成員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對書面審理意見進行審核,對案件整體處理意見是否同意表明態度並簽字。
市局審理委員會成員單位在審理過程中可以到市局審理委員會辦公室查閱案卷材料,向辦案單位了解案件有關情況。
第十九條 市局審理委員會辦公室應當及時匯總市局審理委員會成員單位的書面審理意見,按以下情況進行處理:
(一)市局審理委員會成員單位經書面審理一致同意辦案單位所提處理意見的,市局審理委員會辦公室製作《重大稅務案件審理意見書》,經市局審理委員會副主任審閱後,報送市局審理委員會主任簽發;
(二)市局審理委員會成員單位書面審理意見認為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應當在書面審理意見中列明需要補充調查的問題並説明理由。市局審理委員會辦公室應將相關意見反饋給辦案單位,並將案件材料退回辦案單位進行補充調查;
(三)市局審理委員會成員單位書面審理意見認為案件程式違法的,市局審理委員會辦公室報請市局審理委員會主任或其授權的副主任批准後將案件退回辦案單位重新處理;
(四)市局審理委員會成員單位書面審理意見認為案件事實清楚、程式合法、證據充分確鑿,但適用法律依據有誤,或案件定性有誤,或處理意見有誤的,應提出具體的適用法律依據、案件定性及擬處理意見。市局審理委員會辦公室應將相關意見書面反饋給辦案單位,辦案單位調整後再次提請重大審理;
自案件退回及要求案件材料補正之日起,暫停重大稅務案件的審理程式。
第二十條 辦案單位補充調查不應超過30日,有特殊情況的,經辦案單位分管局長或稽查局局長批准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30日。
辦案單位不能在規定期限內完成補充調查,或者補充調查後仍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由市局審理委員會辦公室報請市局審理委員會主任或其授權的副主任批准,終止市局重大稅務案件審理。
第二十一條 辦案單位補充調查後,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如下處理:
(一)不需要修改原案件定性及處理意見的,應將補充調查情況及相關材料提交給市局審理委員會辦公室,繼續進行書面審理。
(二)需要修改原案件定性或處理意見的,修改後仍符合本辦法所稱重大稅務案件的,重新提交材料提請市局審理委員會審理;不再符合本辦法所稱重大稅務案件的,報市局審理委員會辦公室備案後,由市局審理委員會辦公室報請市局審理委員會主任或其授權的副主任批准,終止市局重大稅務案件審理。
第三節 會議審理
第二十二條 市局審理委員會成員單位書面審理意見存在較大分歧,經溝通或專題會議討論仍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由市局審理委員會辦公室向市局審理委員會主任或其授權的副主任報告,提請市局審理委員會會議審理。
第二十三條 市局審理委員會辦公室負責組織會議審理,將會議審理時間和地點提前通知市局審理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成員單位,並分送案件材料。成員單位應當出席會議。
辦案單位(主要)負責人、案件調查人員、案件審理人員、審理委員會辦公室承辦人員應當列席會議。必要時,市局審理委員會可要求被調查對象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參加會議。
會議審理由市局審理委員會主任或其授權的副主任主持。會議議程一般包括:
(一)辦案單位彙報案情及擬處理意見;
(二)市局審理委員會辦公室彙報初審意見;
(三)各成員單位發表意見並陳述理由。
第二十四條 市局審理委員會辦公室應根據審理記錄製作審理紀要,由市局審理委員會主任或其授權的副主任簽發。會議參加人員有保留意見或者特殊聲明的,應當在審理紀要中載明。
第二十五條 經市局審理委員會會議審理,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如下處理:
(一)對案件形成最終處理意見的,市局審理委員會辦公室製作《重大稅務案件審理意見書》,經市局審理委員會副主任審閱後,報送審理委員會主任簽發;
(二)會議審理後認為需要補充調查的案件,由市局審理委員會辦公室將案件材料退回辦案單位;
(三)如因適用法律依據不明確,或者需要處理的事項超出本機關法定許可權的,按規定請示上級機關或徵求有權機關意見。上級機關或有權機關在30日內未回復的,辦案單位可對涉及請示事項暫不作處理,在制發處理意見時應告知納稅人未決事項,並明確指出稅務部門依法享有另行處理的權利。
第六章 執行和監督
第二十六條 市局審理委員會辦公室應當在《重大稅務案件審理意見書》簽發之日後5個工作日內,將案件材料移交辦案單位。
辦案單位應按照《重大稅務案件審理意見書》製作《稅務處理處罰決定書》等相關文書,加蓋辦案單位印章後送達執行。
文書送達後5個工作日內,辦案單位應將《稅務處理處罰決定書》送市局審理委員會辦公室備案,一案雙查案件處理情況須書面向市局監察室報備。
第二十七條 市局審理委員會辦公室應當對審理工作相關材料進行整理,一案一卷,保存歸檔。
第二十八條 參與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工作的人員,應當嚴格遵守保密工作紀律,依法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商業秘密、個人隱私保密,不得洩露案件審理過程中的決策資訊。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市局審理委員會辦公室應定期統計市局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工作開展情況,向市局審理委員會主任、副主任上報《重大稅收案件審理統計表》;按照國家稅務總局有關工作要求報送重大稅收案件審理情況報告。
第三十條 本市各區稅務局、各直屬分局可參照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關於印發〈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工作規程(試行)〉和〈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委員會議事規則(試行)〉的通知》(滬國稅稽〔2013〕8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