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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

關於發佈《上海市重大稅務案件審理辦法》的公告

發佈時間:2021-12-01 1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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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公告2021年第5號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

發文日期:2021-12-01
索引號:SY00242785X0202100079
主題分類: 政策文件

名稱: 關於發佈《上海市重大稅務案件審理辦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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狀態:全文有效

  為進一步提升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品質,更好地保護納稅人繳費人合法權益,現將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制定的《上海市重大稅務案件審理辦法》予以發佈,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

  2021年12月1日

  上海市重大稅務案件審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於進一步深化稅收徵管改革的意見》,推進稅務機關科學民主決策,強化內部權力制約,優化稅務執法方式,嚴格規範執法行為,保護納稅人繳費人等稅務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規範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工作,根據《重大稅務案件審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4號公佈,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1號修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以下簡稱市局)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工作。

  第三條 市局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工作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正、效率的原則,注重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第四條 參與重大稅務案件審理的人員應當嚴格遵守國家保密規定和工作紀律,依法為納稅人繳費人等稅務行政相對人的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和個人資訊保密。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辦案單位是指各稽查局和第三稅務分局。

  第二章 機構和職責

  第六條 市局設立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局審理委員會),市局審理委員會實行主任負責制。

  市局審理委員會主任由市局主要負責人擔任,副主任由市局分管法規、稽查工作的局領導擔任。成員單位包括法規處、貨物勞務稅處、企業所得稅處、個人所得稅處、財産行為稅處、社保非稅處、納稅服務處、徵管科技處、國際稅務處、督察內審處、第一稅務分局、第二稅務分局、第五稅務分局、市稅務稽查局。各成員單位主要負責人擔任市局審理委員會委員。

  市局審理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設在法規處,辦公室主任由法規處主要負責人兼任。

  第七條 市局審理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本市重大稅務案件審理辦法;

  (二)制定市局審理委員會的具體議事規則;

  (三)審查辦案單位提出的處理意見;

  (四)指導監督本市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工作。

  第八條 市局審理委員會辦公室是市局審理委員會日常辦事機構,工作職責如下:

  (一)受理、審核提請審理的重大稅務案件材料;

  (二)向市局審理委員會成員單位分送書面審理所需的案件材料;

  (三)匯總市局審理委員會成員單位的書面審理意見,提出初審意見;

  (四)負責市局審理委員會會議相關事務,草擬會議紀要;

  (五)草擬《重大稅務案件審理意見書》;

  (六)辦理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工作的有關統計、報告和歸檔等日常事務;

  (七)承辦市局審理委員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九條 市局審理委員會成員單位應當根據部門職責,分工負責,參加案件審理,提出審理意見。

  辦案單位負責提交重大稅務案件證據材料、擬作稅務處理處罰意見、舉行聽證。

  辦案單位為獨立執法主體,對其提交的案件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準確性以及擬作出的稅務處理處罰意見負責。

  第十條 參與重大稅務案件審理的人員有法律法規規定的回避情形的,應當回避。

  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參與人員的回避,由其所在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決定;市局審理委員會成員單位負責人的回避,由市局審理委員會主任或其授權的副主任決定。

  第三章 審理範圍

  第十一條 市局重大稅務案件審理範圍包括:

  (一)擬處罰金額1000萬元以上(含1000萬元)的重大稅務行政處罰案件;

  (二)根據《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督辦管理暫行辦法》督辦的案件;

  (三)應監察、司法機關要求出具認定意見的案件;

  (四)擬移送公安機關處理的案件;

  (五)市局審理委員會成員單位認為案情重大、複雜,需要審理的案件;

  (六)其他需要市局審理委員會審理的案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不屬於市局重大稅務案件審理範圍:

  (一)公安機關已就稅收違法行為立案的;

  (二)公安機關尚未就稅收違法行為立案,但被查對象為走逃(失聯)企業,並且涉嫌犯罪的;

  (三)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條 應監察、司法機關要求出具認定意見的案件,經市局審理委員會審理後,應當將擬處理意見報國家稅務總局審理委員會備案。備案5日後可以作出決定。

  第十三條 各稽查局應當在每季度終了後5日內將稽查案件審理情況備案表送市局審理委員會辦公室備案。

  第四章 提請和受理

  第十四條 對本辦法第十一條所列重大稅務案件,辦案單位應當在內部集體審理程式終結後5日內,提請市局審理委員會審理。

  各稽查局需提交市局審理委員會審理的案件,應當經市稅務稽查局重點案件集體審理委員會集體審理通過。

  當事人按照法律、法規、規章有關規定要求聽證的,由辦案單位組織聽證。

  第十五條 辦案單位提請市局審理委員會審理案件,應當提交以下案件材料:

  (一)重大稅務案件審理案卷交接單;

  (二)重大稅務案件審理提請書;

  (三)辦案單位內部執法文書(稽查報告等);

  (四)主管稅務機關對案件處理的反饋意見(各稽查局提供);

  (五)聽證材料;

  (六)相關證據材料。

  重大稅務案件審理提請書應當寫明擬處理意見,所認定的案件事實應當標明證據指向。證據材料應當製作證據目錄。辦案單位應當完整移交證據目錄所列全部證據材料,不能當場移交的應當註明存放地點。

  第十六條 市局審理委員會辦公室收到辦案單位提請審理的案件材料後,應當在重大稅務案件審理案卷交接單上註明接收部門和收到日期,並由接收人簽名。

  對於證據目錄中列舉的不能當場移交的證據材料,必要時,接收人在簽收前可以到證據存放地點現場查驗。

  第十七條 市局審理委員會辦公室收到辦案單位提請審理的案件材料後,應當在5日內進行審核。根據審核結果,市局審理委員會辦公室提出處理意見,報市局審理委員會主任或其授權的副主任批准:

  (一)提請審理的案件屬於本辦法規定的審理範圍,提交了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材料的,建議受理;

  (二)提請審理的案件屬於本辦法規定的審理範圍,但未按照本辦法第十五條的規定提交相關材料的,建議補正材料;

  (三)提請審理的案件不屬於本辦法規定的審理範圍的,建議不予受理。

  第五章 審理程式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十八條 市局重大稅務案件應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作出審理決定,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審理決定的,經市局審理委員會主任或其授權的副主任批准,可適當延長,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15日。

  補充調查、請示上級機關或徵求有權機關意見、擬處理意見報國家稅務總局審理委員會備案的時間不計入審理期限。

  第十九條 市局審理委員會審理重大稅務案件,應當重點審查:

  (一)案件事實是否清楚;

  (二)證據是否充分、確鑿;

  (三)執法程式是否合法;

  (四)適用法律是否正確;

  (五)案件定性是否準確;

  (六)擬處理意見是否合法適當。

  第二十條 市局審理委員會成員單位應當認真履行職責,對案件涉及本部門法定職責範圍內的事項進行重點審核,提出明確的審理意見。所出具的審理意見應當詳細闡述理由、列明法律依據。成員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對審理意見進行審核,對案件整體處理意見是否同意表明態度並簽字。

  市局審理委員會成員單位在審理過程中可以到市局審理委員會辦公室查閱案卷材料,向辦案單位了解案件有關情況。

  第二十一條 市局審理委員會審理案件採取書面審理與會議審理相結合的方式。案件一般先經書面審理程式審理,對書面審理存在爭議的案件以及特殊案件採取會議審理程式審理。

  第二節 書面審理

  第二十二條 市局審理委員會辦公室自批准受理重大稅務案件之日起5日內,將《重大稅務案件審理提請書》及必要的案件材料分送市局審理委員會成員單位進行書面審理。

  第二十三條 市局審理委員會成員單位應在收到市局審理委員會辦公室分送的案件材料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審理意見送市局審理委員會辦公室。

  第二十四條 市局審理委員會辦公室應當及時匯總市局審理委員會成員單位的書面審理意見,按以下情況進行處理:

  (一)市局審理委員會成員單位經書面審理一致同意辦案單位所提處理意見的,市局審理委員會辦公室製作《重大稅務案件審理意見書》,經市局審理委員會副主任審閱後,報送市局審理委員會主任簽發;

  (二)市局審理委員會成員單位書面審理意見認為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應當在書面審理意見中列明需要補充調查的問題並説明理由。市局審理委員會辦公室應當召集提請補充調查的成員單位和辦案單位進行協調,確需補充調查的,由市局審理委員會辦公室報市局審理委員會主任或其授權的副主任批准,將案件材料退回辦案單位補充調查;

  (三)市局審理委員會成員單位書面審理意見認為案件程式違法的,市局審理委員會辦公室報請市局審理委員會主任或其授權的副主任批准後將案件退回辦案單位重新處理;

  (四)市局審理委員會成員單位書面審理意見認為案件事實清楚、程式合法、證據充分確鑿,但適用法律依據有誤,或案件定性有誤,或處理意見有誤的,應提出具體的適用法律依據、案件定性及擬處理意見。市局審理委員會辦公室報市局審理委員會主任或其授權的副主任批准,將相關意見書面反饋給辦案單位,辦案單位調整後再次提請重大稅務案件審理。

  第二十五條 辦案單位補充調查不應超過30日,有特殊情況的,經辦案單位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30日。

  辦案單位不能在規定期限內完成補充調查,或者補充調查後仍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由市局審理委員會辦公室報請市局審理委員會主任或其授權的副主任批准,終止市局重大稅務案件審理。

  第二十六條 辦案單位補充調查後,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如下處理:

  (一)不需要修改原案件定性及處理意見的,應將補充調查情況及相關材料提交給市局審理委員會辦公室,繼續進行書面審理。

  (二)需要修改原案件定性或處理意見的,修改後仍符合本辦法所稱重大稅務案件的,重新提交材料提請市局審理委員會審理;不再符合本辦法所稱重大稅務案件的,報市局審理委員會辦公室備案後,由市局審理委員會辦公室報請市局審理委員會主任或其授權的副主任批准,終止市局重大稅務案件審理。

  第二十七條 審理過程中,辦案單位發現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情形的,書面告知市局審理委員會辦公室。市局審理委員會辦公室報請審理委員會主任或其授權的副主任批准,可以終止審理。

  第二十八條 市局審理委員會成員單位認為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但法律依據不明確或者需要處理的相關事項超出本機關許可權的,按規定程式請示國家稅務總局或者徵求有權機關意見。

  第三節 會議審理

  第二十九條 市局審理委員會成員單位書面審理意見存在較大分歧,經溝通或專題會議討論仍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由市局審理委員會辦公室向市局審理委員會主任或其授權的副主任報告,提請市局審理委員會會議審理。

  第三十條 市局審理委員會辦公室負責組織會議審理,將會議審理時間和地點提前通知市局審理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成員單位,並分送案件材料。

  成員單位應當出席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單位到會方可開會。市局審理委員會辦公室以及其他與案件相關的成員單位應當出席會議。

  辦案單位主要負責人、案件調查人員、案件審理人員、市局審理委員會辦公室承辦人員應當列席會議。必要時,市局審理委員會可要求被調查對象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參加會議。

  第三十一條 會議審理由市局審理委員會主任或其授權的副主任主持。會議議程一般包括:

  (一)辦案單位彙報案情及擬處理意見;

  (二)市局審理委員會辦公室彙報初審意見;

  (三)各成員單位發表意見並陳述理由。

  第三十二條 經市局審理委員會會議審理,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如下處理:

  (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式合法、法律依據明確的,依法確定審理意見。由市局審理委員會辦公室製作《重大稅務案件審理意見書》,經市局審理委員會副主任審閱後,報送市局審理委員會主任簽發;

  (二)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由辦案單位對案件重新調查;

  (三)案件執法程式違法的,由辦案單位對案件重新處理;

  (四)如因適用法律依據不明確,或者需要處理的事項超出本機關法定許可權的,按規定請示上級機關或徵求有權機關意見。

  第三十三條 市局審理委員會辦公室應根據審理情況製作審理紀要,由市局審理委員會主任或其授權的副主任簽發。會議參加人員有保留意見或者特殊聲明的,應當在審理紀要中載明。

  第六章 執行和監督

  第三十四條 重大稅務案件審理程式終結後,市局審理委員會辦公室應當在5日內將相關案件材料移交辦案單位。

  重大稅務案件審理程式終結後,市局審理委員會辦公室應當在5日內將相關案件材料移交辦案單位。

  辦案單位應按照《重大稅務案件審理意見書》製作稅務處理處罰決定等相關文書,加蓋辦案單位印章後送達執行。

  文書送達後5日內,辦案單位應將相關文書送市局審理委員會辦公室備案。

  第三十五條 市局審理委員會辦公室應當對審理工作相關材料進行整理,一案一卷,保存歸檔。

  第三十六條 市局審理委員會應當於每年1月31日之前,將本市上年度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工作開展情況和重大稅務案件審理統計表報送國家稅務總局。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各區稅務局應設立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委員會,負責審理轄區內重大稅務案件,其中重大稅務行政處罰案件審理標準為擬處罰金額100萬元以上(含100萬元)。具體審理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規定期限的最後一日為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滿的次日為期限的最後一日;在期限內有連續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數順延。

  本辦法有關“5日”的規定指工作日,不包括法定休假日。

  本辦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關於發佈〈上海市重大稅務案件審理辦法〉的公告》(2016年第9號發佈,2018年第4號修改)和《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關於公佈本市重大稅務案件審理範圍的公告》(2018年第10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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