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範重大稅務案件審理流程,提升工作品質和效率,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根據《重大稅務案件審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4號公佈),現將本市重大稅務案件審理範圍予以公佈。
一、重大稅務案件審理範圍包括:
(一)重大稅務行政處罰案件。市局標準為擬處罰金額1000萬元以上(含1000萬元)的稅務案件,區局標準為擬處罰金額100萬元以上(含100萬元)的稅務案件;
(二)根據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督辦管理暫行辦法督辦的案件;
(三)應司法、監察機關要求出具認定意見的案件;
(四)擬移送公安機關處理的案件;
(五)審理委員會成員單位認為案情重大、複雜,需要審理的案件;
(六)其他需要審理委員會審理的案件。
二、本公告自2018年7月20日起施行。《上海市重大稅務案件審理辦法》(上海市國家稅務局上海市地方稅務局公告 2016年第9號公佈)第八條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
2018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