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惠内容
(一)增值税
1. 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2. 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将项目中的增值税应税货物转让给用能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
1.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3.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可以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中;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期不得超过5个纳税年度。
4.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节能节水专用设备,可以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中;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期不得超过5个纳税年度。
(三)车辆购置税
对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四)消费税
自2006年4月1日起,调整小汽车税目税率。取消小汽车税目下的小轿车、越野车、小客车子目,在小汽车税目下分设乘用车、中轻型商用客车子目,同时对大排量小汽车的税率由最高8%上调至9~20%不等。具体适用税率分别为:
1.乘用车
(1)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1.5升(含)以下的,税率为3%;
(2)气缸容量在1.5升以上至2.0升(含)的,税率为5%;
(3)气缸容量在2.0升以上至2.5升(含)的,税率为9%;
(4)气缸容量在2.5升以上至3.0升(含)的,税率为12%;
(5)气缸容量在3.0升以上至4.0升(含)的,税率为15%;
(6)气缸容量在4.0升以上的,税率为20%。
2.中轻型商用客车,税率为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