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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稅務總局

關於調整部分能源資源行業企業城鎮土地使用稅政策的公告

發佈時間:2026-07-30 1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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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6年第22號

發文單位:財政部 稅務總局

發文日期:2026-07-27

狀態:全文有效

  現就調整部分能源資源行業企業城鎮土地使用稅政策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對按《國家稅務局關於電力行業徵免土地使用稅問題的規定》〔(89)國稅地字第013號〕等文件(具體見附件)規定減免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土地,自2026年9月1日至2027年8月31日,按應納稅額減半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稅;自2027年9月1日起,全額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稅,(89)國稅地字第013號等文件同時廢止。

  二、自2026年9月1日起,對企業自有或通過承租、無償使用等方式取得並用於下列用途的土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一)石油天然氣(含頁巖氣、煤層氣)生産企業在工礦區內的消防、防洪排澇、防風、防沙設施用地,廠區(含生産、辦公、生活區)以外的鐵路專用線、公路用地;

  (二)油氣長輸管道線路用地及施工臨時用地;

  (三)水電站的水庫水面淹沒區、大壩(不包括發電廠房用地)、堤防、護坡、航道(含航道設施)、增殖放流站、過魚設施、灌溉設施和泄洪設施用地;

  (四)核電站的堤防、護坡用地;

  (五)火電廠廠區(含生産、辦公、生活區)以外的鐵路專用線、公路用地;

  (六)供電企業的輸電線路(含桿塔基礎)用地及其施工臨時用地;

  (七)煤炭企業的炸藥庫庫房外安全區用地,廠區(含生産、辦公、生活區)以外的鐵路專用線、公路、向社會開放的公園和公共綠化帶用地;

  (八)礦山企業(含金屬礦産和非金屬礦産)、建材企業的炸藥庫庫房外安全區用地。

  企業的上述用地在項目建設期間可按本條規定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三、納稅人享受本公告規定的減免稅政策,應按規定進行減免稅申報,並將不動産權屬證明、臨時用地批復、項目立項規劃文件、土地用途證明等資料留存備查。

  特此公告。

  附件:相關文件目錄

  財政部 稅務總局

  2026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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