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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律師事務所從業人員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公告

發佈時間:2012-12-18 1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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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3號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發文日期:2012-12-07

狀態:全文有效

  現對律師事務所從業人員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公告如下:

  一、《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律師事務所從業人員取得收入徵收個人所得稅有關業務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49號)第五條第二款規定的作為律師事務所僱員的律師從其分成收入中扣除辦理案件支出費用的標準,由現行在律師當月分成收入的30%比例內確定,調整為35%比例內確定。

  實行上述收入分成辦法的律師辦案費用不得在律師事務所重復列支。前款規定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執行。

  二、廢止國稅發〔2000〕149號第八條的規定,律師從接受法律事務服務的當事人處取得法律顧問費或其他酬金等收入,應併入其從律師事務所取得的其他收入,按照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三、合夥人律師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應憑合法有效憑據按照個人所得稅法和有關規定扣除費用;對確實不能提供合法有效憑據而實際發生與業務有關的費用,經當事人簽名確認後,可再按下列標準扣除費用:個人年營業收入不超過50萬元的部分,按8%扣除;個人年營業收入超過50萬元至100萬元的部分,按6%扣除;個人年營業收入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按5%扣除。

  不執行查賬徵收的,不適用前款規定。前款規定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執行。

  四、律師個人承擔的按照律師協會規定參加的業務培訓費用,可據實扣除。

  五、律師事務所和律師個人發生的其他費用和列支標準,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計稅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1997〕43號)等文件的規定執行。

  六、本公告自2013年1月1日起執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2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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