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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年度缴费工资申报
发布日期:2025-03-27 10:57        来源:

  【事项名称】

  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年度缴费工资申报

  【申请条件】

  用人单位按规定申报有效参保职工的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营业执照复印件

1份

 

2

《单位职工年度工资申报表》

2份

系统中一式两份打印,缴费人盖章后退还一份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社保费管理客户端办理。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021)12366

  【办理流程】

  【缴费人注意事项】

  1、缴费人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缴费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3、缴费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用人单位应按照职工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进行年度工资性收入申报。

  5、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年度缴费工资后,在一个社保年度内,如无特殊变动,申报的缴费基数保持不变。

  

主办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800号 电话:021-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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