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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監管局

關於本市車輛車船稅代收代繳有關具體事項的公告

發佈時間:2021-10-29 1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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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監管局公告2021年第2號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監管局

發文日期:2021-10-15
索引號:SY00242785X0202100056
主題分類: 政策文件

名稱: 關於本市車輛車船稅代收代繳有關具體事項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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狀態:全文有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上海市車船稅實施規定>的通知》(滬府規〔2019〕4號)、《國家稅務總局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機動車車船稅代收代繳有關事項的公告》(2011年第75號)等有關規定,現將本市車輛車船稅代收代繳具體事項公告如下:

  一、本市車輛車船稅代收代繳工作通過中國銀行保險資訊技術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車輛保險資訊平臺(以下簡稱:車險平臺)實施徵管資訊聯網、數據交換和業務處理。

  二、在本市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業務的保險機構應根據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履行代收代繳車船稅義務。

  三、保險機構的各分支機構均為代收代繳車船稅的網點。各保險機構應加強對其分支機構的管理,確保嚴格執行代收代繳車船稅的有關規定。

  四、各保險機構應加強對保險仲介機構的管理,在業務委託合同中應明確雙方代收代繳車船稅的權利和義務,確保車船稅稅款及時足額解繳。

  五、各保險機構代收代繳車船稅後,在上海的分公司(不設分公司的為總公司)匯總每月已出具保單中代收的稅款和滯納金,于月份終了後15日內(節假日順延),通過報稅系統如實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解繳。同時,報送有關車輛明細資訊數據,報送的相關資訊應與車險平臺的相關資訊一致。

  六、對本市當年購置的新車輛按規定用於公共交通線路營運的,保險機構在留存納稅人提供的符合免稅條件的承諾書後,不代收車船稅。

  七、對本市農村居民擁有並主要在農村地區使用的摩托車、三輪汽車和低速載貨汽車,保險機構在核對車主提供的由本市公安部門核發的載有“農業戶口”資訊的《居民戶口簿》或《戶籍證明》原件,並留存複印件後,不代收車船稅。

  八、除國家規定不代收代繳車船稅的車輛,以及上述六、七項中規定的不代收代繳車船稅的情形外,對其他按本市規定符合減免稅條件的本市號牌車輛,保險機構應在核對車險平臺上由本市稅務機關提供的車船稅納稅或免稅申報數據後,按規定不代收車船稅。

  九、對非本市號牌車輛,按規定不代收車船稅的,保險機構應在核對全國各地稅務機關自徵車船稅資訊庫中的數據後,將車輛、車主資訊及其納稅或免稅等資訊上傳車險平臺。

  十、已繳納當年度車船稅的車輛,納稅人在當年度又辦理交強險續保手續的,該保險單上所注繳納稅款所屬期應與保險期間起始日期所載年度一致。

  十一、因車輛所有權或管理權變更而退保的,保險機構在按規定收回已退保保險單原件時,應當向投保人(納稅人,下同)提供該保險單的複印件,並加蓋保險機構業務章,供投保人留作納稅證明。對電子保險單,保險機構應當向投保人提供已退保保險電子批單。

  十二、納稅人在保險機構繳納車船稅後需要再開具完稅憑證的,可在保險單填發月份的次月20日後,憑註明已收稅款資訊的保險單原件或已退保保險批單原件、加蓋保險機構業務章的原保險單複印件,也可憑註明已收稅款資訊的電子保險單或已退保保險電子批單,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完稅憑證。

  自然人納稅人可到就近的稅務機關辦理。

  十三、保險機構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按國家規定開展代收代繳車輛車船稅手續費管理工作。

  十四、本公告自公佈之日起施行。《上海市地方稅務局、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監管局關於本市車輛車船稅代收代繳有關具體事項的公告》(2011年第7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監管局

  2021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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