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有關稅收政策,優化辦稅服務,減輕辦稅負擔,現就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7年版)》部分表單和填報説明進行修訂,具體如下:對《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基礎資訊表》(A000000)、《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A100000)、《資産折舊、攤銷及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080)、《免稅、減計收入及加計扣除優惠明細表》(A107010)、《所得減免優惠明細表》(A107020)、《減免所得稅優惠明細表》(A107040)、《軟體、積體電路企業優惠情況及明細表》(A107042)、《境外所得納稅調整後所得明細表》(A108010)、《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年度分攤企業所得稅明細表》(A109000)的表單樣式及填報説明進行修訂;對《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明細表》(A107012)的填報説明進行修訂。
二、納稅人在納稅年度內預繳企業所得稅稅款超過匯算清繳應納稅款的,納稅人應及時申請退稅,主管稅務機關應及時按有關規定辦理退稅,不再抵繳其下一年度應繳企業所得稅稅款。
三、本公告適用於2021年度及以後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7年版)〉的公告》(2017年第54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7年版)〉部分表單樣式及填報説明的公告》(2018年第57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有關問題的公告》(2019年第41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的公告》(2020年第24號)中的上述表單和填報説明同時廢止。《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79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修改)第十一條“或者經納稅人同意後抵繳其下一年度應繳企業所得稅稅款”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辦法〉的公告》(2012年第57號,2018年第31號修改)第十條“或者經總、分機構同意後分別抵繳其下一年度應繳企業所得稅稅款”的規定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附件:《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 2017年版)》部分表單及填報説明(2021年修訂)
國家稅務總局
2021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