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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稅收徵管若干事項的公告

發佈時間:2020-01-03 1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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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8號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發文日期:2019-12-12

狀態:部分有效

註釋:第四條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企業破産程式中若干稅費徵管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2025年第24號)。

  為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和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精神,進一步優化稅務執法方式,改善稅收營商環境,支援企業發展壯大,現就稅收徵管若干事項公告如下:

  一、關於欠稅滯納金加收問題

  (一)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應繳納的欠稅及滯納金不再要求同時繳納,可以先行繳納欠稅,再依法繳納滯納金。

  (二)本條所稱欠稅,是指依照《欠稅公告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令第9號公佈,第44號修改)第三條、第十三條規定認定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超過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期限或者超過稅務機關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確定的納稅期限未繳納的稅款。

  二、關於臨時稅務登記問題

  從事生産、經營的個人應辦而未辦營業執照,但發生納稅義務的,可以按規定申請辦理臨時稅務登記。

  三、關於非正常戶的認定與解除

  (一)已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進行納稅申報,稅務機關依法責令其限期改正。納稅人逾期不改正的,稅務機關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徵管法)第七十二條規定處理。

  納稅人負有納稅申報義務,但連續三個月所有稅種均未進行納稅申報的,稅收徵管系統自動將其認定為非正常戶,並停止其發票領用簿和發票的使用。

  (二)對欠稅的非正常戶,稅務機關依照稅收徵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追徵稅款及滯納金。

  (三)已認定為非正常戶的納稅人,就其逾期未申報行為接受處罰、繳納罰款,並補辦納稅申報的,稅收徵管系統自動解除非正常狀態,無需納稅人專門申請解除。

  四、關於企業破産清算程式中的稅收徵管問題

  (一)稅務機關在人民法院公告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向管理人申報企業所欠稅款(含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下同)、滯納金及罰款。因特別納稅調整産生的利息,也應一併申報。

  企業所欠稅款、滯納金、罰款,以及因特別納稅調整産生的利息,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産申請之日為截止日計算確定。

  (二)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産申請之日至企業登出之日期間,企業應當接受稅務機關的稅務管理,履行稅法規定的相關義務。破産程式中如發生應稅情形,應按規定申報納稅。

  從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之日起,管理人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産法》(以下簡稱企業破産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以企業名義辦理納稅申報等涉稅事宜。

  企業因繼續履行合同、生産經營或處置財産需要開具發票的,管理人可以以企業名義按規定申領開具發票或者代開發票。

  (三)企業所欠稅款、滯納金、因特別納稅調整産生的利息,稅務機關按照企業破産法相關規定進行申報,其中,企業所欠的滯納金、因特別納稅調整産生的利息按照普通破産債權申報。

  五、本公告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欠繳稅金核算管理暫行辦法》(國稅發〔2000〕193號發佈)第十六條、《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加強欠稅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04〕66號)第三條第(三)項、《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完善稅務登記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1號)第二條第一款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9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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