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和國務院修訂的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家稅務總局于2006年11月6日制訂了《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試行)》,要求各地自2007年1月1日起執行。
  《辦法》規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取得個人所得稅法中規定的“工資、薪金所得”、“個體工商戶的生産、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等11項應稅所得合計數額達到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應在納稅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自行納稅申報的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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