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業所得稅
將企業職工教育經費稅前扣除比例由2.5%提高至8%
【政策類型】普惠性政策
【涉及稅種】企業所得稅
【優惠內容】
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8%的部分,准予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享受主體】所有企業
【申報方式】
企業在辦理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時,通過填報申報表相關行次即可享受優惠。
【辦理材料】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
【政策依據】(見表2-1)
表2-1
序號 |
政策名稱 |
涉及條款 |
發文日期 |
有效日期 |
連結 |
備註 |
1 |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職工教育經費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1號) |
全文 |
2018年5月7日 |
全文有效;自2018年1月1日起執行 |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02448/content.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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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個人所得稅
高級專家延長離退休期間工薪免征個人所得稅政策
【政策類型】普惠性政策
【涉及稅種】個人所得稅
【優惠內容】
對按國發〔1983〕141號《國務院關於高級專家離休退休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和國辦發〔1991]40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傑出高級專家暫緩離退休審批問題的通知》精神,達到離休、退休年齡,但確因工作需要,適當延長離休退休年齡的高級專家(指享受國家發放的政府特殊津貼的專家、學者),其在延長離休退休期間的工資、薪金所得,視同退休工資、離休工資免征個人所得稅。
【享受主體】
達到離休、退休年齡,但確因工作需要,適當延長離休退休年齡的高級專家
【申請條件】
1.延長離休退休年齡的高級專家是指:
(1)享受國家發放的政府特殊津貼的專家、學者;
(2)中國科學院、中國工程院院士。
2.對高級專家從其勞動人事關係所在單位取得的,單位按國家有關規定向職工統一發放的工資、薪金、獎金、津貼、補貼等收入,視同離休、退休工資,免征個人所得稅;
【申報時點】
預扣預繳或辦理個人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時享受
【申報方式】
扣繳義務人扣繳申報或個人自行申報
【辦理材料】
備案材料:
1.納稅人減免稅備案登記表;
2.個人身份證件;
3.有關高級專家延長離休退休相關證明文件。
扣繳申報材料:
1.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表;
2.個人所得稅減免稅事項報告表。
匯算清繳申報材料:
1.個人所得稅年度自行納稅申報表(A表);
2.個人所得稅減免稅事項報告表。
【政策依據】(見表2-2)
表2-2
序號 |
政策名稱 |
涉及條款 |
發文日期 |
有效日期 |
連結 |
備註 |
1 |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高級專家延長離休退休期間取得工資薪金所得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7號) |
全文 |
2008年 7月1日 |
全文有效;自1994年5月13日起執行,制度化實施 |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03320/content.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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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4〕第20號) |
第二條第七款 |
1994年 5月13日 |
全文有效;自1994年5月13日起執行,制度化實施 |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02580/content.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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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單獨計徵個人所得稅政策
【政策類型】普惠性政策
【涉及稅種】個人所得稅
【優惠內容】
1.居民個人取得股票期權、股票增值權、限制性股票、股權獎勵等股權激勵(以下簡稱股權激勵),符合《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股票期權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35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票增值權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將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有關稅收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範圍實施的通知》(財稅〔2015〕116號)第四條、《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01號)第四條第(一)項規定的相關條件的,不併入當年綜合所得,全額單獨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納稅。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股權激勵收入×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2.居民個人一個納稅年度內取得兩次以上(含兩次)股權激勵的,應合併按規定計算納稅。
【享受主體】取得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居民個人
【申請條件】居民個人取得股票期權、股票增值權、限制性股票、股權獎勵等股權激勵(以下簡稱股權激勵),符合《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股票期權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35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票增值權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將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有關稅收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範圍實施的通知》(財稅〔2015〕116號)第四條、《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01號)第四條第(一)項規定的相關條件的。
【申報時點】
按月或按次
【申報方式】
扣繳義務人扣繳申報或個人自行申報
【辦理材料】
扣繳義務人和自行申報納稅的個人在代扣代繳稅款或申報納稅時,應在稅法規定的納稅申報期限內,將個人接受或轉讓的股權以及認購的股票情況(包括種類、數量、施權價格、行權價格、市場價格、轉讓價格等)、股權激勵人員名單、應納稅所得額、應納稅額等資料報送主管稅務機關。
【政策依據】(見表2-3)
表2-3
序號 |
政策名稱 |
涉及條款 |
發文日期 |
有效日期 |
連結 |
備註 |
1 |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延續實施上市公司股權激勵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25號) |
全文 |
2023年 8月18日 |
全文有效;有效期為2023年8月18日至2027年12月31日 |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11082/content.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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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後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 |
全文 |
2018年 12月27日 |
全文有效;自2019年1月1日起執行 |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02364/content.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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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吸引和培育人才優惠